政府拟修例允许同时向内地及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021-02-17 19:30
政府建议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全面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签署《补充安排》旨在修订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使《安排》与国际仲裁的现行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补充安排》就几方面对《安排》进行修订,包括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及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此两项修订无须透过制定新法例或修改香港现行法例实施。
另外,尚有两项修订包括使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方式保持一致、以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此两项均须透过修订《仲裁条例》实施。
政府指,全面实施《补充安排》有助促进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
有关《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将于星期五(19日)刊宪,并于2021年2月24日提交立法会审议。该条例草案亦会同时更新《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并对《仲裁条例》作出轻微文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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