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钱近18亿13项罪成 4人判囚1男因病缺席押下周二判刑

2021-07-06 18:15

被告王良海(左)因病今未能出庭应讯,右为肖友泉。资料图片
被告王良海(左)因病今未能出庭应讯,右为肖友泉。资料图片

来自2个家庭的2男3女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10个银行户口洗黑钱近18亿港元,受审后陪审团裁定串谋洗黑钱罪及洗黑钱罪等13项罪名成立。法官陈庆伟今午于高等法院判刑指,众被告协助他人营运地下钱庄,涉及跨境犯罪,判处其中4名被告监禁2年零1个半月至7年不等。41岁男被告今日因病未能出庭应讯,押后至下周二下午判刑。

5名被告依次为31岁女子吴丽沙、59岁女子陈丽霜、42岁女子肖娜容、31岁男子肖友泉及41岁男子王良海,分别来自2个家庭,陈丽霜为吴丽沙的母亲,「容姨」肖娜容为肖友泉的亲姐,王良海则为肖娜容的丈夫。 13项控罪指5人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利用明丰贸易公司及万益贸易公司的银行帐户,以及吴丽沙、陈丽霜、肖娜容、肖友泉的个人银行帐户,洗黑钱近18亿港元,当中包括港币、美金、澳洲币、欧罗、英镑、加拿大币等不同货币。

陈官判刑指虽然涉案为串谋控罪,惟观乎涉案款项及被告实际作为,与一般洗黑钱罪无异,故判刑亦须一致。陈官指31岁女子吴丽沙5罪成,有证据显示吴丽沙于2011年8月到中国银行土瓜湾分行开设户口,以明丰贸易公司为名,串谋「容姨」行事,由「容姨」提供资讯,取得商业登记,并听从「容姨」指示。陈官续指吴丽沙5项控罪中,由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共处理约8亿7800万款项,期间不只借出户口供人使用,更有亲身及透过网上处理存入支出交易,其后交予他人作网上理财,惟与自用无异,罪责不减。考虑到吴丽沙的涉案金额数目非少、参与逾2000次交易,或损害本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犯案动机为每月多赚万多元帮补家计,陈官认为吴丽沙被人利用授予利益致身陷囹圄,令家庭顿失所依,甚为不幸。陈官续指案中以明丰为名,协助他人营运地下钱庄,方法并不复杂,涉及跨境犯罪,而吴丽沙非幕后主脑,5罪以3至6年监禁为量刑起点,部份分期执行,终判囚7年。

陈官又指59岁女子陈丽霜小学程度毕业,2006年来港到酒楼工作,知道涉案款项属犯罪得益财产,2个月内曾68次处理交易,涉款1亿2000万,2罪以3年半和4年量刑,部份分期执行。陈官考虑到陈丽霜教育水平低,犯案受女儿吴丽沙影响,出于女儿指示而开户汇款,没有得益,故刑期减半至2年零1个半月。陈官又指42岁女子肖娜容涉款3亿,为罪行营运者及操作者,直接从中得益,4罪终判囚6年半。陈官最后指31岁男子肖友泉虽无处理任何涉案款项,惟属协议一份子,罪在串谋,亦从中直接得益,5罪共判囚6年半。

东九龙总区重案组高级督察沈灏旻庭外表示,涉案5人由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以2间空壳公司的服装生意掩饰洗黑钱,用10个银行帐户清洗18亿,大量转帐速度极快,警方曾冻结被告7000万资产。沈灏旻表示警方欢迎裁决,认为起一定阻吓作用,重申罪行严重,用银行帐户处理来历不明款项,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囚14年,罚款500万。沈灏旻又提醒市民近日有不法之徒透过求职或投资,索取市民银行户口资料,呼吁市民审慎而为,免得人有机可乘。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703
更新时间: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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