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3年共7职工会自行解散 罗致光:倘违章会跟进

2021-08-25 12:09

罗致光指过去3年,有7个职工会自行解散。 资料图片
罗致光指过去3年,有7个职工会自行解散。 资料图片

立法会议员关注政府监察职工会的情况,劳工及福利局长罗致光表示,过去3年,每年新登记的职工会,由13个增至495个,同期合共有7个职工会自行解散。他强调,如职工会在解散前曾进行违反会章或法例的活动,职工会登记局及执法部门会跟进。

立法会议员邵家辉表示,有社会人士关注某些在《职工会条例》(第332章)下新登记的职工会涉嫌为违法目的成立,而其进行的活动亦可能违反法例或其会章的规定,质疑在某些职工会解散时,其拥有的资产及个人资料未获妥善处置。

罗致光书面回覆质询时表示,根据《职工会条例》在2018年至2020年新登记的职工会按年分别有13个、25个及495个。截至2021年7月底,已登记的职工会共有1504间。而在2018年至2020年,获登记局登记而自行解散的职工会按年分别有3个、3个及1个。

罗致光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结社的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18条亦规定人人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的权利。在符合《职工会条例》的前提下,职工会可自行组织及规划其活动,包括在有需要时解散职工会。

他又指,登记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探访职工会、审理并登记职工会更改会章、审查职工会的周年帐目表、为职工会理事及职员举办课程等,确保职工会遵行《职工会条例》及其会章的规定。如接获涉嫌违反《职工会条例》的投诉,登记局会从速跟进,严肃处理。

他指出,拟解散的职工会必须按其已登记的会章所订明的方式及规定,解散职工会及处置所有剩馀的资产。如有聘用雇员,也须按相关法律遣散员工,以及处理债务和税务等事宜。此外,拟解散的职工会亦须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妥善处置其拥有的个人资料(包括会员名册及其他载有会员个人资料的纪录等)。登记局会密切监察职工会解散及处置资产的程序,以确保符合会章及相关法例的规定。

罗致光强调,如职工会在解散前曾进行违反会章或法例的活动,登记局及执法部门会作出跟进,具体情况需视乎个别个案而定。

近期多个职工会先后宣布自行解散,包括拥有9.5万名会员的教协,以及新公务员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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