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生效前3成平台拒移除连结 锺丽玲指情况不理想

2021-11-09 10:38

锺丽玲指,针对司法人员的「起底」行为,是对法治基石的攻击,应予制止。 资料图片
锺丽玲指,针对司法人员的「起底」行为,是对法治基石的攻击,应予制止。 资料图片

政府上月8日刊宪《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引入两级制的新「起底」罪行,将起底刑事化,并赋权私隐专员权力要求有关平台移除起底讯息。私隐专员锺丽玲今日撰文表示,针对司法人员的「起底」行为,「是对法治基石的攻击,应予制止」,她又指,公署过去2年曾去信300多次予18个平台,要求营运者移除逾6000条涉「起底」连结,约70%跟从,形容情况不理想。

锺丽玲表示,过去两年,公署曾超过300多次去信18个平台营运者要求移除超过6,000条「起底」网站连结,但由于要求并非强制性,仅有约7成「起底」网站连结被移除,情况并不理想。她说,由于网络世界没有地域限制,新订条文具有域外管辖权,专员可向能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士送达停止披露通知;就电子讯息而言,这包括香港境外服务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体平台营运者。违反停止披露通知即构成罪行。此外,为有效防止社会上大规模或重复发生「起底」罪行,《修订条例》亦赋权专员向原讼法庭申请强制令 。

对于修例会否影响言论自由,锺丽玲表示,其中针对司法人员的起底行为,是对法治基石的攻击,应予以制止。她又指,修例不会影响正常和合法的营商活动,亦不会影响市民现时享有的言论自由和资讯流通,强调言论自由不包括滥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以及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条例目的是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赋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对起底罪行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以及赋予专员法定权力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讯息。

《修订条例》引入两级制的新「起底」罪行。第一级罪行是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第二级罪行是除符合上述新罪行的元素外,当个人资料披露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时,即构成此罪行。为适当地涵盖对「起底」受害者造成的痛苦或损害,「指明伤害」一词被广泛定义为 (一)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二)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三)导致担心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四)财产受损。

在两级制下,任何人违反第一级「起底」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任何人违反第二级「起底」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5年。两项新订罪行扩大了保障范围,涵盖资料当事人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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