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未经批准集结判囚15月 邹幸彤上诉得直 获撤销定罪及刑罚

2022-12-14 14:51

邹幸彤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刑罚。资料图片
邹幸彤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刑罚。资料图片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嫌去年在网上发文,呼吁市民参加六四集会,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高院法官张慧玲今颁布书面判词,虽然裁定涉案帖文及文章以说服、提议、鼓励、施压等方式,煽惑公众人士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但因集会禁止令合法性未被确定,即使邹幸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不属犯法,故张官裁定邹幸彤罪名不成立,定罪上诉得直,一并撤销定罪及判刑。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张慧玲在判词中指出,上诉人邹幸彤承认发表于个人Facebook专页和Twitter帐户发表题为《烛光无罪 坚守阵地》的帖文,以及于《明报》发表题为《烛光承载良知重量 港人执著说出真相》的文章,但上诉方指邹幸彤没有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表明集会已被禁止,反而提及「香港每个角落亮起烛光」,故不构成煽惑。上诉方认为原审裁判官错误裁定涉案文章内容构成煽惑,及错误裁定邹幸彤有犯罪意图。

张官认为正确诠释下,《公安条例》容许邹幸彤于刑事审讯中质疑禁止令合法性,而邹幸彤面对的控罪是煽动他人参与违反《公安条例》的集会,即禁止令所禁止的集会。张官表示如果禁止令并非合法发出,即使邹幸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也不会违法。

张官指,《公安条例》要求警方考虑集会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条件下举行,并只可在其他措施或条件不可达到相关目的下,才可禁止集会。张官表明《公安条例》第9(4)条要求警方只可适度限制集会,并只能在其他措施或条件不可达到相关目的,才可禁止集会。 如果警方没有考虑其他措施或条件, 或不合理地认为施加集会条件不可达到禁止集会的相同目的,禁止集会便不合法。

张官考虑证供后认为警方没有认真主动考虑向卫生署索取的专家报告,亦没有提出一系列明显可作考虑的措施或条件,如上诉方所指限制入场时段、人数、分散地点、入场人士须使用安心出行程式及戴口罩、不可进食等,以达到控制病毒传播的实际风险。认为警方没有履行在可行情况下容许及便利集会的主动责任,不符合《公安条例》第9(4)条的要求。

张官表示上诉委员会及原审裁判官虽然接受疫情考虑是发出禁止令的原因,但亦没有考虑其他措施或条件的可行性,因此控方未能确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邹幸彤挑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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