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涉粗暴按压柴犬 证人指驯狗师教将狗反转按地

2023-06-06 13:50

被告连力。锺瀚霖摄
被告连力。锺瀚霖摄

39岁货车男司机涉于去年7月在宋王台游乐场的宠物公园内,把一只名为「比比」的黑色柴犬按压在地上,致不断挣扎尖叫。该男司机否认一项残酷对待动物罪,案件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续审。裁判官梁雅忻听罢控方案情后,裁定表证成立。被告自辩时形容柴犬「带有神经质」,事后当晚喝水时发出低沉的鸣叫,拟作出攻击的准备,为了阻止而捉住它,但仍先后两次被咬伤手指,故以拇指与食指形成圈状,箍住它的颈部,令它无法再发力。案件下午续。

被告连力(39岁,货车司机)被控于2022年7月21日,在九龙城宋皇台道宋皇台公园,残酷地殴打或惊吓一只属于许妙琪的柴犬。

控方在庭上读出5名证人在警署录取的口供进行举证,包括涉事柴犬的主人许妙琪供称在2021年尾于旺角通菜街以2万元购入名为「比比」的黑色柴犬,3个月后,但比比却会自转追住其尾巴咬,最终亦把尾巴咬断了,及至2022年,她因怀孕而把比比交托一位名叫「五万叔」的狗主让他照顾,并给予他3000元。

辩方证人 李浩昀。锺瀚霖摄
辩方证人 李浩昀。锺瀚霖摄
事发在宋皇台公园一头柴犬被人按压在地。网图
事发在宋皇台公园一头柴犬被人按压在地。网图

案发时作为比比暂托人的「五万叔」苏金亦指,案发前认识一名惯常称为「比比妈」的女狗主,其狗只特徵是没有尾巴,且在某日把比比交托给他照顾,而案发当日见到称为「LalaMove」的男狗主即被告,把饮用水及狗零食拿出来后,比比曾咬向LalaMove,但LaLaMove就捉起比比同时其手部流血,亦不停讲出「No」。

另两名目击证人李嘉嘉及张晓琳均表示,放狗期间见到「比比」张口露牙及鸣叫,好像想攻击其他狗只,而涉案背心男即被告曾尝试制服它,但仍被咬伤流血;负责验伤的伊利沙伯医院急症室医生表示,自称遭狗施袭的被告事后显示出其左手及左手大拇指的根部均有咬伤伤口、右手背部亦有咬伤伤口、呈现红斑及轻微触痛。

梁官听毕控方案情后,裁定本案表证成立。

被告连力自辩时称,他平日为「LalaMove」驾驶车辆,自己亦约从2020年10月初开始养了一只叫「Hillary」的牧羊犬,它很乖巧及可以不使用狗绳,并由同年12月起频率接近每晚10时至12时都带领Hillary到涉事的宋皇台公园,且表明「基本上,9成在场狗主都认识」,至于涉案黑色柴犬比比则案发前已见过它20至30次,它本身是一只「无尾狗」,但仍会无缘无故追住其原本尾巴的位置咬,甚至当心情不好时,亦对暂托人「五万叔」作出攻击,遂形容它「带有神经质」,状态比较紧张。

连再供称,他平时会因应天气原因而准备冻水及零食,如已风乾的牛肉乾及猪肉乾等,原意是专为Hillary,但有公园内狗只靠近,都愿意分享。案发当日,他因在涉事公园附近完成工作,遂决定早些到场,当时他正坐在一张长椅上按著手机并打发时间,亦已让其Hillary周围行走,之后有其他狗只靠近,包括涉案的比比,它来到他的左脚边喝水,但同时它发出低沉的鸣叫,拟作出攻击的事前准备,与其他狗只距离2至3米,他就先以左手捉住身穿背心的比比,防止它进行攻击,但认为比比已感受有人捉住,随即向右边转并咬向他的左手近虎口及拇指的位置,维持1至2秒,其后他尝试协助左手脱困,以右手捉住比比的口部,「唔够比比快」,它再咬伤其左拇指,亦维持1至2秒。

连续指,因担心出现第3次攻击,便把比比向地下方向推开或压向地下,大喊「Stop」和「No」,但背心未能有效地阻止其挣脱,他就以腹部向天背部贴地方式反转它的身体,并以左手拇指与食指形成圈状,箍住它的颈部,令其无法发力,认为这样不会伤害比比,经过了约20至30秒后,比比当刻已经冷静下来,暂托人五万叔亦为它带回狗带,及后连还在公园额外逗留30至45分钟,期间比比已冷静坐在公园某角落。

控方在盘问时,质疑连为何案发时没有要求五万叔过来,以及没有利用零食以分散比比的注意力,故指出连使用该方法为了让柴犬害怕,根本不关心它。连回应,五万叔未能在足够时间上带回狗绳,加上当时电光火石之间无思考其他想法,「唔担心自己被咬,但担心其他狗只被咬」,遂不同意相关说法。

梁官随即向连厘清并问及涉案动作会否令比比受惊及受伤。连指,有想过受惊但无想过受伤,该动作都能令它放松不再咬他。

辩方事实证人李浩昀作供时指,他每日都会到宋皇台公园放狗,与被告相识1年多至2年,被告与其他狗只关系甚好并给予它们零食 ,从来没有见过被告暴力对待狗只,对于涉事柴犬比比,它本为一只无尾柴犬,在公园里不时情绪激动及追住自己尾巴的位置,相信这是其压力反应,另当其他狗只靠近时,它会认为将袭击其尾巴,发出鸣叫,大动作地「作势凶其他狗」。

李再指,由于比比激动时,有时担心不是任何狗只容忍其动作,以防其他狗只攻击它,因此包括他在内的人都会曾经按低它,方法是反转其身体而使用手部的虎口按其近颈部下面的位置,令它四脚朝天,背部贴地,这个方法是由一名驯狗师所教授。李续指,他在当日坐于被告斜对面的长椅上,见到比比有作势的动作,其后被告亦按低它,动作好像平日李所使用的方法。

梁官随后亦向李问及,该动作有否考虑狗只的身体状况。李表示,驯狗师没有提及,但比比在其他狗只靠近时,亦会发出尖叫,认为可能是激动反应,它自己不清楚发生何事。

辩方结案陈词指,不能以「事后孔明」方式,以专家的意见要求被告在当刻对一只咬伤人的狗只采取良好方法,涉案动作是被告作出的「本能反应」,同时被告没有用另一只手击打或脚踢狗只,且若没有接受正向训练,也不代表必然违法及犯罪,冀法庭接纳被告无残酷对待或惊吓涉案狗只比比。

控方随即就自卫方面提出质疑,被告涉案动作的力度并不合适,自辩时亦提到会令狗只受惊。

案件押后至6月30日下午裁决。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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