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员用扫把虐打受托照顾7岁童判囚20个月 官指违反男童父亲对其信任属加刑因素
2023-07-12 17:18
现44岁女文员在2019年9月起,多次使用扫把及拖鞋殴打一名受托照顾的7岁男童手部及臀部及故意不提供晚饭等,终致头皮出现裂伤。她早前承认1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罪和被裁定1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今日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监20个月。裁判官陈炳宙指,被告收取受害男童父亲的报酬后,应负起照顾责任却作出加害,违反其父亲对她的信任,属加刑因素,认为需要判处具阻吓性刑罚,以让市民知道法庭不容许该些虐儿的野蛮行为。
辩方进一步求情表示,被告的年幼女儿及行动不便的前奶奶今日(12日)均有到庭支持被告,虽被告过去有刑事定罪纪录,但与本案性质并不相同,且之前呈堂的相片亦显示出她与涉案小朋友曾有开心时间,包括庆祝被告生日时亲吻该小朋友的脸颊等,可见其本质并非是最坏,冀法庭给予她轻判。
陈官判刑时指,本案情节十分严重,无论其他人对被告如何赞美及支持,但法庭对这些赞美及支持给予过分比重,而且从两名被告女儿的求情信内容中,反映出被告已将体罚的错误观念灌输给下一代,情况令人担忧,必须纠正,故建议警方对子女申请保护令,让专业社工介入。
陈官另指,虽被告所干犯罪行没有判刑指引,但本案属较严重类别,被告收取男童X父亲的报酬,负起照顾男童的责任,却加害予男童,这是属于违反其父亲信任的行为,构成加刑因素,假若男童是难以管教,被告大可以中止双方的协议,而并非虐待他,加上男童案发时只有7岁,但遭被告殴打至双耳出现伤口流血,及头部出现裂伤,故认为是有责任需要判处具阻吓性及惩罚性的刑罚,藉此向社会发出正确讯息,让市民知道法庭不容许该些虐待儿童的野蛮行为。
陈官续指,考虑本案受害人年龄、袭击严重程度及违反信任等因素后,就首项的对儿童袭击罪,以1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虽被告承认控罪但否认控方案情,只能给予6分之1扣减,判监15个月;至于次项罪,判监6个月,再考虑刑罚整体性下,即使本案虐待行为及对男童造成苦楚及健康损害的性质是完全不同,但被告审讯时同意部分控方案情,节省法庭时间,酌情其中1个月可同期执行,最终两项控罪判囚20个月。
女被告Y.H.L(案发时41岁)被控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共3罪,其中2罪早前获她承认及被裁定罪成;馀下1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则因证据不足而被裁定罪脱。
控罪指,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与2020年3月1日之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粉岭某单位身为超过16岁而对一名16岁以下的儿童,即儿童X,负有管养、 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X,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以及于同时段同地,故意忽略X,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
其承认的案情透露,2019年9月18日与2020年3月1日,被告受男童X父亲委托,负责照顾男童X,同时获取每月4000至5000元的照顾费用,X寄居期间,被告多次掌掴X脸部,亦分别使用扫把及拖鞋击打他的手部及臀部,更曾踢开X令其撞向墙角,令其头皮出现2至3厘米线状裂伤,而X的身体各处亦出现多处瘀伤,后来被告在警诫会面中承认曾多次袭击X,并曾将X赶出单位外、令其跪下及拉扯他的耳朵以作惩罚,以及是X因撒谎和偷钱而惩罚他。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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