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禁处理潜逃者资金无域外效力 林定国重申仅针对在港行为

2024-03-11 19:28

林定国重申23条并无域外效力,仅针对金融机构在香港境内行为。吴艳玲摄
林定国重申23条并无域外效力,仅针对金融机构在香港境内行为。吴艳玲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午(11日)举行第14次会议。《草案》规定禁止任何人向潜逃者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明,经查后会通知相关机构潜逃人士的资产状况,以作提醒。有议员提到,若在港有业务的海外公司协助潜逃者,当局可否对其香港业务执法时,律政司司长林定国重申法例无域外效力,仅针对金融机构在香港境内行为,又指不会有长臂管辖干预海外的行为。

黎栋国倡局方就潜逃者开记者会  四出张贴其资料

《草案》订明可以用「不知情」作为「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的免责辩护,选委界简慧敏指要防范此条款被滥用,认为政府除了宪刊外,亦可透过更多渠道公布潜逃者资讯,提高公众知悉面。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黎栋国则建议局方每次指明潜逃者时召开记者会,以及四出张贴其资料等等,多加手段公告。邓炳强表示会参考上述建议。

行政会议召集人、新民党叶刘淑仪问及,如潜逃者在出逃前做好财务安排,例如与妻子离婚再把资产移交对方处理,法例可否规管到此情况。邓炳强称条文订明「任何人」均属规管范围内,而可视乎案情,可以用上「协助或教唆」相关罪行检控。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黎栋国。吴艳玲摄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黎栋国。吴艳玲摄
选委界管浩鸣。吴艳玲摄
选委界管浩鸣。吴艳玲摄
「A4联盟」杨永杰。吴艳玲摄  ​
「A4联盟」杨永杰。吴艳玲摄 ​
选委界简慧敏。吴艳玲摄
选委界简慧敏。吴艳玲摄

管浩鸣: 潜逃者父母在港汇款资助子女  是否违法?

选委界管浩鸣举例问到,若然潜逃者的父母在香港取出自己的钱,到海外给其潜逃的子女,情况是否属违法。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解释,在香港拿取再跨境提供资金,按照普通法原则下可理解为部分罪行在香港发生,故本港可有司法管辖权。

在对于潜逃者的不动产相关活动规管方面,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问到,若然所住单住的业主是潜逃者,惟租约在指明之前签订且未完约,租户继续租住是否违法。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明言属违法,需要即时另觅住处,但强调保安局的指明不会即时生效,会给予时间租户搬迁,他们亦可向保安局申请特许酌情处理。

管浩鸣另关注违反「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的情况,可判处7年监禁,提到条文规管租住情况为主,罚则为何比「国家秘密」相关罪行更重。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指「租楼可大可小」,但表明会就案件涉款而刑罚。

商界关注有关与潜逃者合资合夥的规管,自由党张宇人问及若合资前对方并非潜逃者,数年后才被指明,合夥人或会出现经营困难,而且分红方面该如何处理。林定国指出,以有限公司的情况股东仅拥有股份而非资产,相信料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又指可设独立帐户处理分红。

「A4联盟」杨永杰则指,若潜逃人士之前经联交所购买股票,是否属条文规管的投资关系。萧敏镟称不会包括该人被指明前购入的股票,而指明后其资产则不可被动用。邓炳强指出,条例是要限制潜逃者在海外享有的利益,但同时会顾及对第三方构成的影响。

记者:王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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