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撤有条件释放令不果 男子质疑局方失职未告知可聘律师 局方称既非羁留病人无责任说明

2024-03-21 17:49

申请人夏志伟不满局方未告知他可聘请律师代为覆核。陈子豪摄
申请人夏志伟不满局方未告知他可聘请律师代为覆核。陈子豪摄

男子近30年前确诊思觉失调,经治疗情况改善后获批有条件释放,此后一直不知有权申请法援聘用法律代表,4次亲自申请覆核不果,直至2020年才无条件释放。男子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质疑医管局等失职,未确保男子知悉其应有权利。医管局一方今于高等法院回应时诠释法例,指男子获有条件释放故非羁留病人,院方便没有职责确保他明白有何权利。法官高浩文押后至6月前宣判。

申请人夏志伟,建议答辩人为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院长、医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入禀状指,申请人近30年前确诊思觉失调,经治疗后情况改善,2010年遇袭后复发,出院时获批有条件释放,此后一直不知有权申请法援聘用法律代表,4次亲自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申请覆核命令均不果,直至2020年才无条件释放。申请人遂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质疑东区医院院长、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及医管局失职,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聆讯程序不公,未确保他知悉其应有权利。

答辩方今解释,申请人既非羁留病人,局方便无积极责任向他说明应有权利。资料图片
答辩方今解释,申请人既非羁留病人,局方便无积极责任向他说明应有权利。资料图片

资深大律师孙靖乾今代表建议答辩方指,案中关键为医管局之不作为有否对申请人造成不公,以及医管局是否负有积极责任去知会申请人,否则属失职。申请方引用《精神健康条例》 第68A条,指精神病院院长具职责确保羁留病人明白有何权利可申请获得释放,然而孙靖乾反驳指需区分羁留病人及获批有条件释放令的病人,应先诠释相关法例,再厘清各自宪法权利,以衡量有否违反《香港人权法》,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和安全。

孙靖乾解释案发期间申请人没有被羁留,仅在有条件释放下申请绝对释放,除了部份管控措施外一直能过上正常生活。孙靖乾认为若正确诠释法例的话,有条件释放的病人不属羁留病人,不适用于第68A条。孙靖乾诉诸立法历史,指有条件释放令乃后来新增产物,立法时没有同时订立类近第68A条的法例,故第68A条只适用于羁留病人。孙靖乾再参考《精神健康条例》第59E(2)条,当中说明审裁处的概念框架指,审裁处可指示将病人无条件释放或有条件释放,即两者同样可归类为「释放」。孙靖乾续指如一并阅读《精神健康条例》第42A及42B条,其分别说明了无条件释放及有条件释放,呼应上述归类,由是观之有条件释放亦属释放。

孙靖乾陈词指名正才能言顺,由于申请人属有条件释放,故非羁留病人,精神病院院长便没有职责确保其明白有何权利可申请获释,否则申请人便可要求各种程序权利。法官高浩文指出《精神健康条例》 第42条中说明病人亲友可申请释放病人,条文性质与42A及42B截然不同;又指出第68A条中,第(b)款标明向羁留病人说明有何权利可向审裁处提出申请,第(c)款则单单指向病人说明有何权利可申请获释,质疑孙靖乾之诠释是否恰当。孙靖乾回应指42A及42B条均在说明根据病人情况院长可行使之权力,故应一并阅读。

孙靖乾转指有条件释放病人与羁留病人之间情况大异,若有条件释放病人谨遵所有条件,院方就不可能行使权力召回病人,另一方面现实上羁留病人被困病院,但有条件释放病人则可接触社群,故具较佳条件知悉其应有权利,举例指只要有条件释放病人查阅向审裁处申请的相关规则,即可知悉其应有权利,院方毋须负有积极责任。

案件编号:HCAL 2374/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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