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指警方拘捕被告李家田前 从其他被告及摩星岭检获3把手枪上 无验出李的指纹

2024-08-12 11:01

辩方称,警方早于2020年拘捕李家田之前,就已检获本案3支枪,但却不曾于枪上验出李的指模。资料图片
辩方称,警方早于2020年拘捕李家田之前,就已检获本案3支枪,但却不曾于枪上验出李的指模。资料图片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70天审讯,辩方续作结案陈词,指警方在2020年6月拘捕被告李家田前,已分别从吴智鸿、摩星岭桥底、苏纬轩检获本案3把手枪,但均没有验到李家田的指纹和DNA;另从犯证人彭军壕没有提供密码予警方以撷取手机资料,彭可以「讲到天花龙凤」,没有独立证供支持其庭上说法。

辩方指黄振强任从犯证人为得减刑

李家田代表大律师指,黄振强(控方指是屠龙小队队长)任从犯证人是具有动机,包括5项控罪中只需承认两项,最高可判囚终身的串谋谋杀罪获存档,另有豁免起诉书,「将佢以前干犯嘅一笔勾销」,而且判刑时有机会得到百分之五十减刑,加上黄的录影会面口供与庭上证供不一致,故他并非可信证人。

辩方又指彭军壕只需要承认一项控罪,串谋谋杀罪获撤回,另彭任从犯证人却没有提供密码予警方以撷取手机资料,彭可以「讲到天花龙凤」,没有独立证供支持其庭上说法。

女被告刘佩凝。苏芷榆摄
女被告刘佩凝。苏芷榆摄

指李家田招认因受警方「打吓氹」

辩方称李家田作出招认是出于在住所厕所被警员「打吓氹」,控方解释不到为何案件主管要求搜查整间屋、寻找子弹和枪时,重点搜查队队长却供称有同袍指示他不必搜厕所。黄振强同样是被同一批警员拘捕,相片显示黄有伤势,质疑该些警员拘捕李家田时亦有使用武力,辩方强调李家田有读书,理应知道有缄默权,大可与其他被告一样保持缄默,故李家田在录影会面下「讲嘢」必定是遭打吓氹。

辩方续指,警方拘捕李家田前就已搜获本案的3支枪,为何警员没有在录影会面时拿出来,以查问李家田曾暂存哪支枪?而且没有指纹、DNA联系到李家田。李家田在录影会面中又表示曾用绿色袋放枪,辩方说如果属实的话,为何不及早扔弃对自己不利的证物?因此辩方说法是李家田从没取过枪。 

辩方表示警方的监视名单上没有李家田,而彭军壕和黄振强的录影会面中没有提及吴智鸿把枪交给李家田,辩方认为警方当时证据薄弱。时至2月,警方与彭军壕会面,两个月后为他录取无损权益口供,便提到李家田有取枪,辩方质疑彭庭上供称甫被捕已打算认罪,当时却没有提及李家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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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李家田穷留群组为得资助 

辩方表示李家田录影会面与彭军壕口供的内容有区别,例如李家田称吴智鸿在马路边把枪交予自己,但彭则指事发地点距出口仍有一段距离,因此辩方指出李家田是迎合警员编造口供,道出警员指示的内容,彭军壕录影会面更指枪、子弹和弹匣均由吴智鸿全部取走。

辩方重申,李家田之所以加入屠龙小队,是为记录社会事件,可见他曾拍摄布袋弹和被催泪烟击中的情况,李家田经济状况也较差,11月时户口一度只剩下50多元,故希望得到黄振强的资助而留在小队。李家田虽然曾在群组称「想镀金落镜框」,辩方质疑如何镀金,是否要把枪拿出外?遂认为李家田在群组中经常采用「hea问hea答」的形式。辩方强调李家田只是参与饮饮食食的群组,错在留在群中。

控方早前指李家田是知悉行山即是试枪,辩方表示李家田不是「行山讨论区」成员,亦没有人把群组内讯息转告他,著他关上Wi-Fi,故可看到李家田行山时的GPS位置,辩方认为李家田当日目的根本不是去试枪。

辩方反驳控方指李于理大脱身后又折返说法

控方曾称李家田于11月17日走出理大参与屠龙小队会议,其后再进入理大。辩方陈词指控方说法存在不可能性,从iPad定位显示李家田当日1925时在理大附近,辩方播出的新闻片段显示当时警方围封理大,与示威者正在对峙,故李家田不可能成功于理大脱身,事后即使有多热爱社运,也不会冒著被捕风险重返理大,加上李家田于2105时在群组称「等我一阵」,辩方问李家田如不在理大,会否2小时仍未到达荃湾。

辩方指出李家田没有出席屠龙小队所有会议,行动前又不在安全屋,强调李家田被蒙在鼓里。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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