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法官:控方认为开设「行山讨论区」目的是令使用枪和炸弹对付警察计划能付诸实行 陪审员需考虑是否接纳此说法

2024-08-19 10:50

法官引导陪审团指,控方认为开设「行山讨论区」目的是将用枪和炸弹对付警察计划能付诸实行。
法官引导陪审团指,控方认为开设「行山讨论区」目的是将用枪和炸弹对付警察计划能付诸实行。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75天审讯,法官续引导陪审团,指控方认为开设「行山讨论区」目的是令使用枪和炸弹对付警察的计划得以付诸实行,当时已属协议雏形,陪审团需考虑是否接纳控方说法,考虑部份被告是否串谋一分子,而屠龙小队在11月18日后才加入协议;辩方则认为协议不早于12月3日成形,更有辩方律师指出12月8日凌晨才确定了炸弹置放位置,因此当日方为协议成形日。

法官张慧玲引导陪审团重温证供,指「行山讨论区」于11月3日开设,控方立场为当时已有计划用枪和炸弹对付警察,构成协议,不需知道行动确实日子和地点,待适当时候便会实行;辩方立场则是未有协议形成,因为没有确立行动日期。张官指即使接纳控方说法,亦只可用作考虑「行山讨论区」群组成员赖振邦及许湛荣是否串谋一分子。另一方面,如陪审员接纳控方指赖振邦是参与「行山讨论区」对话的用户「接完纸鹤未?」,则可考虑赖发出的讯息,控方认为赖角色活跃,在群组提醒各人行山试枪时使用太空机,又问需否协助制炸弹。许湛荣方面,吴智鸿称会与许先行探路,另地图上验到许湛荣的指纹,张官表示证据「够唔够另计喇」,简单来说,此部份供陪审团考虑「行山讨论区」是否协议雏形,群组内容是否为将计划付诸实行。

女被告刘佩凝。陈浩元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浩元摄

张官引述彭军壕庭上供词,指与许湛荣坐的士到西贡某山,看到吴智鸿拿出枪械,彭在辩方盘问下同意无法说出该些枪是真是假,庭上亦没有展示实物予彭,彭供称当时只听到5下枪声,亦无法说出谁有份开枪,张官说陪审团需考虑其证供以及是否接纳彭在庭上可一一数出枪和子弹的型号,另外,彭在录影会面中无提到吴把一支手枪交予李家田。

张官指黄振强(控方指是屠龙小队队长)曾作供指,11月17日与队员开会,但黄忘记了李家田和张铭裕如何形容试枪情况,当日亦有讨论如何使用从吴智鸿方面得来的手枪,但没有得出结论,黄并著李家田收好手枪,不要拿出来。翌日,讯息显示黄在「灭龙」群组问「有无人可以keep眼镜(枪),阿柠出唔到嚟」,张官指如李家田已收好枪,为何黄仍问谁可暂存枪,张官指此部分有出入,陪审员要考虑李家田是否曾保管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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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官引述控方表示11月18日黄振强与吴智鸿会面,故屠龙小队于当日或之后加入协议,张官称黄没说清楚自己「边时边刻」同意加入协议,亦不可说首4名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和李家田)于当日已加入,因黄并非代表所有屠龙小队成员。黄另承认其后的泰国旅行中,没有详细与队员提及如何诱警,亦同意当时并非使用「配合」一词,只是称与吴一方「玩」,张官指没有证供支持黄已与队员「倾好哂」,著陪审员考虑能否肯定首4名被告当时同意成为串谋一分子。

如陪审员肯定首4名被告已成为串谋一分子,即使该些被告在吴智鸿等人于11月26日测试引爆器时不在场,亦可考虑计划是分工合作的,反之若判定他们非串谋一分子,吴等人做甚么则与该些被告无关。

12月3日,黄振强与吴智鸿等人在松记开会,确立行动日期,黄时至12月5日收到吴传送的炸弹地图,控方称两人的私讯内容亦是为将计划付诸实行,黄确认没有把涉案地图传送予被告。

张官明日继续引导陪审团。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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