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谋探监人士冒签文件向警务处索偿 两还押男脱罪 官指控方未能证明签名虚假
2024-09-27 18:10
64岁妇人与33岁男子被指于2023年3月至6月为两名还押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子冒签传讯令状,助他们入禀向警务处索偿,涉案两还柙男子否认「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受审,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判官彭亮廷今裁定2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彭官指,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涉案传讯令状上的被告签名、以及传讯令状中对警方的指控是虚假的,因此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会对警方不利。
被告为张家俊(33岁)和何卓为(39岁),各被控一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
控方未能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签名是虚假
彭官称,根据终审法院对虚假文书的定义,当文件内容及签名也是虚假时,才算是虚假文书。控方在审讯期间曾说,若被告不是签署文件的人,则不须理会文件的其他内容是否真确,因为若签名是虚假,即全份文件都是虚假;而且控方认为,即使传讯令状中对警方的指控是真实、但签名是由他人冒签,只要被告能在限期内入禀高院,就会对警方不利。彭官今回应控方的说法时指,控方的说法等同是扩阔了虚假文书的定义,并删去部份举证责任。
彭官指,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涉案传讯令状上的被告签名是虚假,控方没传召笔迹专家;没传召案中另外2名被告林明仪及颜学健作污点证人来证明签名是假;而由于签名的主人就是被告,控方也不能用「要求当事人核实有关签名的真伪」这方法来证明签名是假。彭官说,一个成人有多过一个签名并不出奇,一个人可同时有中英文及第3种文字的签名、也可有简化签名;控方难以单靠文件上有2款签名,就指签名是假,而且案中的2款签名不是出现在同一份传讯令状上,其中一份传讯令状是草稿、没写日期。
无法证明被告与他人串谋冒签
彭官表示,控方未能证明2名被告交给另一被告林明仪的是什么文件,以及文件在交接时和被送到高等法院时是什么模样,而高院职员不接受空白或没签名的传讯令状,因此传讯令状当时可能已被签署。彭官说,控方也未能证明2名被告与其他人串谋冒签文件,不能排除是其他人自作主张为他们做这件事。彭官指,以何卓为的情况来说,即使将控方案情推至最高,可能只能证明林明仪或有人在2023年3月3日下午假冒他的签名,而他可能没授权、也不知情,因此不能证明何卓为是串谋者。
彭官说,控方曲解及误解张家俊及何卓为的公民权利,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是基本法中的民事诉讼权,而控方也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所有控罪元素。
案中另两名被告林明仪(64岁,退休人士)和颜学健(33岁,外卖员)早前已认罪,分别被判囚5个月及2个月。
案件编号:WKCC2577/2023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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