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工黨八人違限聚令判監緩刑

2021-03-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等社民連及工黨八名成員,去年五一勞動節到政總附近請願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遭警方票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八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成。鄭紀航裁判官指出,雖然事發時八名被告分成兩組,但受禁群組的定義並無任何距離指標,只要各人為着共同目的而會面即屬同一個群組;直言被告認為只要相隔一點五米便沒有違令,是「自以為是的看法」,被告等漠視警方警告拒絕散去,恐令公眾以為其行為可以接受,具相當嚴重性,乃判各人入獄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工黨副主席麥德正另因拒絕向警方提供身分證,另加判罰款二千元。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三十一歲)、袐書長吳文遠(四十三歲)、成員曾健成(六十四歲)、梁國雄(六十四歲)、工黨主席郭永健(三1三歲)、副主席麥德正(四十八歲)及李卓人(六十三歲),及副袐書長何偉航(三十五歲),同被各票控於去年五月一日上午,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群組受禁群組聚集。

鄭官指出,事發時八人以政黨劃分為「社民連組」及「工黨組」,但社民連組的橫額上印有工黨的標誌;當社民連組的梁國雄叫喊口號時,工黨組均有和應;而且雙方遊行的主題都與勞工權益、遊行示威自由等口號有關,可見八人正共同參與遊行,而此遊行有預先組織和協調。

另外,當時梁國雄向警方說「我哋四人一組」、「我哋係分開行」等,反映在他認為八人為一個單元,其餘被告在場亦沒有提出異議。

鄭官又引述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示威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受到合法的限制,包括任何民主社會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衛生或國家安全而所出的規定。自去年三月起立法者為控制百年一遇的疫情而制定限聚令,並非缺乏合理基礎,並已在和平示威的權利等取得合理平衡,並無侵犯《基本法》所賦予的人權,裁定限聚令條文合憲,否定辯方以示威權利作為抗辯理由。

鄭官又認為,時至今日,本港疫情仍未完全受控,即使案發時已連續十二天沒有確診個案,亦非甚麼了不起的事,不可將各被告的行為合理化及合法。

黃浩銘昨自行求情明言,對當日的作為問心無愧,並堅持其設立失業援助金的訴求,形容鄭官是對和平示威頒下裁決。梁國雄亦自言是以自己的方式為失業勞工請命,並以失業援助金比喻作疫苗,失業貧窮為病毒,希望能爭取援助金,以阻止失業貧窮蔓延。

案件編號:東區傳票五至十二、一八四七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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