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查手機令 黎智英申終院上訴遭駁回

2023-06-20 00:00

黎智英就被檢走兩部手機提出司法覆核兩度被駁回,上訴庭昨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下令他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黎智英就被檢走兩部手機提出司法覆核兩度被駁回,上訴庭昨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下令他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國安處三年前檢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兩部手機,黎事後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檢取手機內新聞材料的決定,惟先後遭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黎智英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頒布書面判詞指,黎智英所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完全是原訟庭及上訴庭沒有處理的新論點,而且警方已完成檢取相關新聞材料,案件已淪為學術討論,故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本案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黎智英一方提出兩個法律問題,並指他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包括(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有關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所規限?(二)如果上述條文不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所限,而且裁判官可就《實施細則》 條文批出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裁判官須採取甚麼正確步驟,以確保合法正當檢取新聞材料?
須支付政府方訟費

黎智英原審時主要爭議是裁判官按《實施細則》 批出的手令,只可檢取「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認為如警方希望取得手令去檢取新聞材料,需另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法官需考慮批出手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以及新聞材料會否相當可能對可逮捕罪行的調查有重大價值等。
一向不批未討論過新論據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重申,上訴法庭的既定做法是一向不批准以從未討論過的新論據提出上訴,而且黎智英上訴時提出的觀點與他在原審時立場完全相反,他原審時也沒有質疑過裁判官批出手令時未能權衡公眾利益,原訟庭及上訴庭均沒有處理此項爭議,故單憑兩個法律問題均為全新論點,已可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除此之外,黎智英逾期兩星期才提出是次上訴申請,解釋是因去年有多宗法庭案件纏身,律師團隊正忙於處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越洋代表他抗辯的事宜,他亦在去年9月29日確診新冠肺炎。
逾期兩周才提上訴申請

答辯方反駁指,黎智英聘請了龐大的律師團隊為他處理所有訴訟,並不會妨礙他如期提出上訴。上訴方認為案件沒有成功機會,批准延期上訴亦無助其申請,終駁回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V356 &; 35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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