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洩重要機密予海外實體囚終身
2024-03-13 00:00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部分條文參考英、美等西方國家類似法例,其中在「國家秘密」相關規定則有借鑑加拿大的《資訊安全法》。針對性質嚴重的機密資料,加拿大罰則比香港更重,例如有保密責任人士外洩「特殊行動資料」(special operational information),可判監禁14年,倘若外洩予海外實體或恐怖組織,更可判囚終身。
無論資訊真假可監禁5年
加拿大《資訊安全法》1985年生效,其中第4條及第14條均有規管披露機密的行為,訂明任何未獲授權人士取得、傳播、獲取及保留機密材料均屬違法。按照該法罰則,性質嚴重的可公訴罪行可處最高14年監禁,罪行假如牽涉境外勢力更可以加監至終身監禁。此外,該法第13(1)條,訂明有保密責任人士有意披露資訊,不論其資訊是否屬實,亦屬干犯可公訴罪行而面臨不多於5年監禁。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做法相似,規定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且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不論是否屬實的材料均可被判囚5年,意在禁止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披露憑其身份而管有的機密資料,資料內容真實性並非定罪與否的考慮因素。
香港的《草案》就不同行為各有罰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最高囚5年;「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囚3年;「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和「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更可處10年監禁。除加拿大外,美國的《美國法典》和英國《官方機密法》亦同樣有禁止披露機密的規定,美國的最高刑罰更訂於10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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