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犯定義 半年限期被指寬鬆
2024-03-12 00:00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展開第4日會議,條例提到保安局有權「指明有關潛逃者」,對其資金等實施限制,指明潛逃者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多名議員認為時限無必要,可能給予該人準備潛逃的空間,選委界管浩鳴更指,「雖然我係牧師,但佢哋(官員)比我再慈悲啲」,認為條文可更機動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此舉是要讓相關人士知道潛逃的代價,呼籲回港主動投案,但表明會就此重新檢視,「牧師都咁講,我會再更加認真考慮」。
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黎棟國表示,6個月規定絕對無需要,「點解現階段要攞條麻繩綁住自己對手呢」。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亦稱,官員過於「菩薩心腸」,危害國安的人「衰過殺人放火」,建議刪走6個月期限,方便執法。新民黨葉劉淑儀和民建聯周浩鼎等議員均建議簡化程序,毋須等6個月才指明潛逃者。
《草案》又新增行動限制令的安排,當局需向裁判官申請向獲保釋人頒令施限,為期3個月。鄧炳強表示,該時限是要平衡人權及實際需要,並稱每次延長限制令一個月的次數沒有設限。行動限制令需要親自交予獲保釋人士才生效,有議員關注若相關人士踢保後可能難以找到他們面交,鄧炳強表示絕大多數情況是在保釋前將限制令交予對方。
林定國:禁止金援無域外效力
經民聯林健鋒表示,過往有違反國安罪行人士「棄保潛逃」,指條文應「加辣」,建議仿外國的做法,以電子腳鐐作監控。鄧炳強指,需顧及人權,而現時草案新增「行動限制令」,已可對踢保人士施加限制,違者可被拘捕及判監,相信可在某程度堵塞風險。
會議其後審議禁止任何人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的規定,部分商界議員提到,若在港有業務的海外公司協助潛逃者,當局可否對其香港業務執法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重申,法例無域外效力,僅針對金融機構在香港的境內行為,又指不會有長臂管轄干預海外的行為。
對於潛逃者的不動產相關活動規管方面,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問到,若然所住單位的業主是潛逃者,惟租約在指明之前簽訂且未完約,租戶繼續租住是否違法。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明言屬違法,需要即時另覓住處,但強調,保安局的指明不會即時生效,會給予時間租戶搬遷,他們亦可向保安局申請特許酌情處理。
強調延長羈留期符人權法
《草案》中有關延長目前最長48小時羈留時間至14日的規定,是過去兩日討論焦點之一。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庭在甚麼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已有明確規定,認為做法符合人權法要求,亦符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獨立決定的原則,不會導致相關人士被任意羈留。
工聯會吳秋北關注到14日的界線如何釐定,過往有沒有「走犯」情況。鄧炳強指,以《香港國安法》實行3年經驗,相信14日調查日數很足夠,過往48小時時限較短,確實出現過未能檢控,有嫌疑人擔保外出並潛逃的情況,故14日拘留時間相信可以避免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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