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金融顾问管有武器囚九月
2021-04-27 00:00
郑官裁决时指,警方没有硬性规定警员需使用统一的证物编号,虽然辩方争议三名警员雷射笔的证物编号一时列为「三一」,一时列为「一七」,但无损证物连贯性。郑官再反驳被告王思雅(见图)供词指使用涉案望远镜以观察街上示威活动,判断应否外出工作,指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会用望远镜观察情况及保障个人安全。郑官续指不接受「没有参与示威的市民,随身携带面罩」,反驳被告辩解随身携带防毒面具,以阻挡催泪烟。
郑官引述被告解释因丢失了公司储物柜钥匙,所以会随身携带涉案物品,其中螺丝批体积细小,会带备用以方便修理电脑,郑官直斥被告砌词狡辩,只需换锁便可解决问题,毋须随身携带物品,而且被告长期外出工作,行装理应轻便,一年仅使用螺丝批两三次下,其证供简直匪夷所思。郑官最后指如被告曾表示购买雷射笔用作正当用途,商户理应不会提供高输出功率的雷射笔,故被告清楚涉案雷射笔的真正杀伤力,终裁定被告两罪罪成。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一〇四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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