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带案上诉 终院押后判

2022-06-18 00:00

地产经纪陈俊杰(左)因管有索带,早前被裁定罪成。
地产经纪陈俊杰(左)因管有索带,早前被裁定罪成。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十一月初三十四岁地产经纪陈俊杰被搜出四十八条六寸索带,被裁定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五个半月,为首宗索带定罪案件。案件昨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方指诠释条文应视乎物件具体性质而言,套用同类原则解释「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应指侵入处所工具,而索带不属其列。律政司则坚持应开放「非法用途」解读。终审庭择日裁决。
双方争议条例涵盖范围

涉案争议条文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铐或其他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首席法官张举能质疑可否以「管有」来将条文内物件区分成两截,由「手铐」起计为一串各种类非法用途工具,法官林文瀚又质疑该「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从百合匙等物件性质而解释。上诉方大律师关文渭反驳诠释条文应视乎物件具体性质而言,「手铐」以后物品包括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工具和侵入处所三类工具,故可套用同类原则解释「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为侵入处所工具。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则指,条例旨在规管惩罚管有非法工具者,以防患未然,故诠释「非法用途」时,在历史上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应开放诠释。张官闻言随即质疑,如「非法用途」一直可以开放解读,那么一九八四年条例修订时加入「手铐」、「指铐」等意义何在?林官亦反指此前无任何案例显示可以采取如此广阔解读,周天行同意,惟坚持「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应独立而成为第四类工具。案件编号:终院上诉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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