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带判囚 经纪终审得直

2022-07-1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一九年十一月初三十四岁地产经纪陈俊杰(图左)被搜出四十八条六寸索带,被裁定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五个半月,为首宗索带定罪案件。终院昨依据英文原文裁定「同类原则」诠释依旧适用,把「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解释收窄为侵入处所工具,认为若「非法用途」诠释不受限,则会使条文中列出特定工具变得多馀,更可使其应用范围极其广阔,形同「思想犯罪」,大部分日常物品只要适合作任何非法用途均可定罪。终审庭终裁定索带不属条文范围内,故上诉得直,撤销定罪。

涉案争议条文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十七条,判词追溯涉案条例的由来演变,指出其草订于一八四四年,当时包含伤害人身及侵入处所两类物品,一九八四年加入束缚人身为第三类物品,以配合检控,成为目前版本的雏形。上诉方指当时本来应套用同类原则,「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应解释为侵入处所工具。
终院:不同意广阔诠释条例

判词指,上诉庭处理本案时运用「时代释义」来诠释条文,务求与时并进,终院不同意上诉庭自由广阔地诠释条例,即使近年社会或许相当有需要惩罚人管有条文未载有的工具,以防范罪案,也不容漠视同类原则,否则会使条文中列出特定工具显得多馀,亦令条例应用范围极其广阔,涵盖大部分日常用品,甚至包括私人地方管有的物品,影响深远。如此应用条文会成为「思想犯罪」,只要物品适合作任何非法用途,毋须实际犯罪行为均可定罪,违背立法原意。案件编号:终院刑事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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