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买壳协议 詹培忠父子欺诈罪成
2024-12-10 00:00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及儿子詹剑仑10年前串谋内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换股票据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瞒秘密「买壳」协议,诈骗联交所、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万元。詹氏父子被廉署控告2项串谋欺诈罪,同案65岁女子被控1项洗黑钱罪。3人不认罪受审后,法官练锦鸿昨于区域法院裁定3人全部罪成。詹培忠不作求情,3人还柙至下月8日判刑。
练官判词指2项串谋欺诈罪中,接纳同谋马钟鸿助手X供词。第一批票据有3个获配售人,其中之一是吴良好,X指称吴良好是詹培忠的「人头」,曾持有及卖出亚洲资源等股票,证据显示其买卖股票金额与詹培忠提供或收取金额雷同。从上述两次沽出及购入股票及资金流动的模式,再加上在詹培忠办公室搜得的纪录,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吴良好所购入及沽出亚洲资源的股票及其资金的实权拥有人为詹培忠。练官裁定吴良好名下股票及票据的实权拥有人是詹培忠,吴良好受到詹培忠的指示之下处理该等股票。
詹剑仑两月内成为公司主席
詹培忠在成为亚洲资源的单一大股东翌日,詹剑仑已被委任为执行董事,更在两个月内成为公司主席,唯一可能的引申是詹培忠在亚洲资源的高层人员的任命过程和其运作有极大的影响力,詹剑仑的任命,亦是与其成为第一大股东有直接关系。练官转指詹剑仑曾到深圳金马总部拜会马氏,显示詹剑仑参与潮州之旅,获解释买壳交易的安排,买壳交易的细节其中包括卖出股票及发行票据。2013年7月12日,詹剑仑以主席身份主持的亚洲资源董事会中,通过发行配售新股;8月5日,詹剑仑以主席身份向董事会首次介绍增城项目,并建议发行可换股票据筹募作为购买该项目及营运资金。
詹氏父子不是在每个场合都同时出现,但二人在不同的场面,都是和马氏商谈同样事项,两人亦有一同出席亚洲资源的会议及饭局;买壳交易亦在詹剑仑以公司主席身份逐步做到。事后詹培忠亦在马氏及詹剑仑在场时,宣称詹氏父子于买壳交易内的责任已经完成,詹剑仑的回应,亦反映了他不但知情,亦是协议一员。练官裁定詹氏父子清楚知道买壳协议,协助马氏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亚洲资源的股票,从而取得其控制权以实行马氏在香港融资、购入其控制的内地房地产的企图。
练官:利用财技作财产转卖
练官认为詹剑仑清楚知道发行可换股票据融资以至收购内地物业都是为了实行买壳交易,而非纯粹为了公司福祉,身为亚洲资源执行董事及主席,对董事会、亚洲资源这实体及其小股东都有授信责任,把买壳交易一事在董事会披露,以便其他董事在得到全部资讯、衡量实体及小股东利益之后作出决定。詹氏父子亦非财经新手或初次涉及上市公司的运作,他们选择以隐名或不具名的手法行事,更显示他们自己也知道此等行径不诚实。
练官批评本案同谋者私相授受,为了私人得益、利用财技把一间上市公司当作私人财产转卖,受害者除了是亚洲资源之外,亦是公司的小股东,他们除了未能得到强制性要约收购这选择之外,亦令其私人投资变为他人生财工具。买壳交易执行方式,尤其发行票据的目的以及隐瞒买卖股票者身份以避免上市科质疑,令董事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而令公司及股东受到损失,更令上市科未能执行其公众责任。练官终裁定詹氏父子2项串谋欺诈罪成,另不接纳马氏代理人、被告王蓓丽证供,亦裁定其洗黑钱罪成。翻查资料显示,詹培忠1998年曾因伪造文件及贿赂选民罪成,入狱1年,罚款10万元。
案件编号:DCCC4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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