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详述搜查程序及记录要点 搜屋行动严谨有序
2024-12-28 00:002020年初医院口岸爆炸案,昨于高等法院续审。警署警长供称,在被告李嘉滨位于梅芳街的住所搜查时,同事发现怀疑爆炸品,遂指示同事撤离及通知爆炸品处理课。辩方盘问时,警署警长向法庭讲解警方进行搜查的程序及权力,并针对朱大律师就搜查夹万提出的问题,重申搜查无上锁夹万的处理方法与搜查其他地方无异,在有发现时方需作出记录。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李嘉滨2C室住所搜获疑似爆炸品
警署警长黄汉斌供称,2020年3月8日,他与队员带同李前往梅芳街某大厦2C室,警长温文镜负责搜查,并在现场一个胶袋内发现鞋盒,内有一个「用黑色胶纸包住嘅管状物体、同埋一啲电线伸咗出嚟」。
黄称,他指示同事撤离,因怀疑上述物品可能是爆炸品;警长陈国威及温带李嘉滨离开2C室,而黄留在现场看守,「确保唔好有人干扰到啲爆炸品」,另要求爆炸品处理课同事到场处理。
辩方另提出,为何在获得梅芳街24号1A与1B单位的搜查令后,无向1B进行搜查。黄汉斌解释,虽然1A与1B同属一楼,但经进一步调查,未发现足够证据支持搜查1B,因而无采取进一步行动。
他补充指申请搜查令时,人员或基于初步判断认为1B与案件相关,但随后调查未有形成合理怀疑,最终决定不使用该搜查令。
此外,黄的队伍于旺角道6N号巷内接手已被监视警员拘捕的李。辩方问黄有否要求巿民不要停留围观。黄供称,当他和警长陈国威接手李后,「旺角道有人质疑我哋,嘈」, 黄遂向巿民解释警方正在执行行动,为免影响警方执法,因此扩大封锁线,范围约为数个铺位。
辩方称,除警方以外没有人能够看到后巷内的情况。黄不同意,称能在对面马路看到巷内情况,并重申有警员站在巷口看守,目的并非辩方提出的「遮挡」。
屋主报案后李始承认已迁离1A室
另外,李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控方指称李被捕后曾向警方讹称居于梅芳街某大厦1A室,而他实际居于2C室。
辩方盘问时,指警方3月8日搜查1A室期间,有否调查衣柜内的夹万。黄称当时夹万是虚掩着,温曾打开查看及没有发现。辩方追问,为何警方证物相片中,该夹万被关上。黄称有机会是搜查装有12把鱼生刀的袋子时,意外将其关闭,强调他曾亲眼确认夹万内并无任何物品,而只有在有发现物品或证物的情况下,才会拍摄相片记录夹万内的情况。
黄另供称,至傍晚6时收到西区警署通知1A室遭爆窃,须尽快赶去西区警署「澄清事件」,他便直接指示下属带李及1A室内检取的物品前往西区警署,到埗后才被告知「有人报案话唔见咗12把鱼生刀」,李此时透露自己其实并非居于1A室,而是在两周前搬到2C室。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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