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连润发出狱8个月再犯暴动等罪囚4年 3男罪名不成立
2021-08-31 12:37
前年11月警方连日与理工大学内的示威者对峙,油尖旺有大批市民上街声援。期间旺角及油麻地一带有人堵路及纵火,4男事后被控参与暴动及违反蒙面法等罪。案件早前审结,其中31岁客户服务员今于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等罪成,被判囚4年。馀下3男则获判所有罪名不成立,当中承认未能出示身份证的23岁餐厅员工则判罚2,000元。
林伟权法官裁决时指,7名警员均为诚实可靠的证人,并裁定当日弥敦道与窝打老道交界附近曾发生暴动。不过,横街内的闭路电视显示首、次被告是从小巷走出横街,并非由弥敦道跑入横街,法庭无法得知他们走入小巷的原因及时间。即使二人所携带的装备可疑,惟控方未能证明他们曾参与该处暴动,遂裁定两被告暴动罪脱,次被告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至于第4被告自辩称当晚与朋友喝酒后往按摩场揼骨,经过事发地点见到人群集结,便走入横街暂避。林官则表示,第4被告被男警制服时曾叫对方「Madam」,认为他见人跑,自己亦跑,可能出于羊群心理,若因醉酒有如此表现并不出奇,故接纳其供词,加上第4被告无穿戴面罩、头盔、手套等可疑物品,裁定他暴动罪脱。
警员供称在截查第3被告时,对方曾说出其粉岭住址,并称「我头先同果班人一齐,见到警察咪走入嚟」。林官信纳警员,并肯定第3被告就是在弥敦道投掷砖头和汽油弹之后跑入横街的10人之1。此外,第3被告家住粉岭,无理由会在凌晨4时多出现在油麻地该处横街,更不会戴上头盔、口罩和手套。
林官续指,无证据显示第3被告像第4被告一样因喝醉而影响判断力,肯定他必定知道吉野家附近正有暴动发生。而当警察冲过来,第3被告为了逃避追捕而跑入横街,并非要和其他暴动者割席,因此裁定其暴动及违《禁蒙面法》两罪俱成。
林官判刑时表示,虽然警员均称暴动时间不长,约半至1分钟,不过这仅是因警方及早采取行动击溃人群,否则暴动势必持续。第3被告并非案中主谋,但他选择依附暴动者,壮大人群声势,属鼓励作用。而大部分人均于暴动中担当著同样角色,法庭不应轻判,两罪合共判监4年。庭上另确认第3被告曾因参与2016年旺角暴动,翌年被判囚3年,至2019年3月刑满出狱,相隔8个月后干犯本案。
4名被告依序为餐厅员工劳俊坤(23岁)、测量员黄新民(28岁)、客户服务员连润发(31岁)、电工郑信达(40岁),各人共面对一项暴动罪,控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18日在弥敦道与窝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黄及连另被控违反禁蒙面法。劳则承认未能在规定下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罪。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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