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政府:延长羁留时间有明确原则 不会有人被任意羁留
2024-03-11 10:10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开会,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席间讨论到容许就国安案件,申请延长目前最长48小时羁留时间,至最多14日的内容。
林定国:不是由执法机关独行独断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解释,申请延长羁留时间时,法例列明警方须向法庭交代,调查按理不能在有关申请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羁留,对保障或保存罪行证据,或对讯问捕人属于必要。他提到,法庭在什麽情况下可批准延长羁留时间,已有明确规定,认为做法符合人权法要求,亦符合尽快将被捕人带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独立决定的原则,不会导致相关人士被任意羁留。
有议员关注法庭在处理延长羁留的申请时,是否有考虑香港人权法案;亦有议员关注,警方不必给予被捕人有关申请延长羁留的相关资料。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并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本港加入法院的角色,可确保延长羁留期不是由执法机关独行独断,而是交由法庭决定,法官会检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资料,并在尊重被捕人权利下作出决定。
林定国又指,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机会检视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资料,但可寻求律师协助,律师可代为向法庭陈述反对延长羁留的理据,因此条文已平衡所有元素。
工联会吴秋北关注到14日的界线如何厘定,过往有没有「走犯」情况。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以《香港国安法》实行3年经验,相信14日调查日数很足够,过往48小时时限较短,确实出现过未能检控,导致有嫌疑人担保外出并潜逃的情况,14日拘留时间相信可以避免,相信已可以得到一些初步调查资讯。这亦平衡了人权保障。
限制谘询有关个别律师条文 为避免通风报信
林定国又解释「因应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可限制谘询相关个别律师」的条文,指条文所指明是限制被羁留人士,在羁留时间内的谘询,但不影响相关人士在其他任何阶段谘询律师的权利,指根据人权法任何人都有权谘询律师。他解释条文是希望限制有律师藉谘询为名通风报信、毁灭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等,强调不影响被羁留人士谘询其他律师的自由。
选委界议员管浩鸣关注,限制被羁留人士谘询个别律师,但会否有人透过其他律师通风报信,例如只找同一政治理念的律师。邓炳强表示,若有确切原因相信被羁留人士会利用一名律师向另一名被限制的律师传达讯息,警方可以向裁判官申请再限制其他律师。
议员倡「电子脚镣」监控保释人防「弃保潜逃」邓:需平衡调查及人权
《条例草案》提出为违反国安罪行的保释人士施加限制,警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行动限制令」,包括限制获保释人须在指明时间留在指明地方、与指名人士联系等。经民联的林健锋表示,过往有违国安罪行人士「弃保潜逃」,指条文应「加辣」,形容「佢咁听话就唔会犯第一次法」,建议如华为孟晚舟被加拿大扣押时般,以电子脚镣方法作监控。
邓炳强回覆以指需在调查及人权之间作平衡,指以往获保释人「踢保」无法子,现时草案新增「行动限制令」已可对踢保人士施加限制,违者可被拘捕及判监,相信可某程度堵塞风险。
工联会的吴秋北认为「行动限制令」应同时要没收保释人士之旅游证件。邓炳强指,现时《香港国安法》已有条文可扣起旅游证件,同样适用于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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