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员不同意辩方所指被告李嘉滨没虚报地址 认为李「误导警方系一个过程」

2024-12-13 11:07

侦缉警员坚称李嘉滨虚报地址误导警方,亦否认威胁并指示李指控「五飞」。
侦缉警员坚称李嘉滨虚报地址误导警方,亦否认威胁并指示李指控「五飞」。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6日审讯。辩方续盘侦缉警员时,指被告李嘉滨从没有向警员提供虚假住址,而是警员「收错风」。警员不同意,指李嘉滨误导警员是一个过程,包括自己按密码及在该虚假住址内更换衣物,以致后来警检走了单位内12把鱼生刀后,单位真正屋主报案;警员又否认以李嘉滨女友的安危向其逼供。

警不同意李嘉滨没虚报地址

被告李嘉滨代表大律师朱宝田盘问侦缉警长陈国威时,指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滨被捕后,在搜身期间从没有向警方提供住址,即没有报称自己居住梅芳街某大厦1A室。陈不同意。

辩方指,陈供称警员温文镜当时填写简单拘捕表格,但陈在较早聆讯中却供称温当时填写被捕人士资料表格。陈称该表格并非正式表格,而是笔记形式,由每一间警署的人员自己制作,为求方便拘捕人员填写被捕人资料后,提交给报案室人员,再输入电脑系统。辩方质疑,陈口中所述的表格纯属虚构。陈不同意,但承认自己书面供词中没有提到温填写表格一事。

被告杨怡斯。叶伟豪摄
被告杨怡斯。叶伟豪摄

法官问到,当时警方是否已知悉梅芳街该大厦1A室及2C室。陈称当时只知法庭搜查令上提及的1A室。法官续问到,如果已知2C室,警方带李嘉滨搜查1A室时,会否亦搜查2C室。陈称如果预早得悉2C室是李嘉滨住址,会申请搜查令。

辩方指,该搜查令针对1A室,李嘉滨根本不曾提供一个虚构的地址,「其实系你哋自己收错风咋嘛」。陈不同意,又称「误导警务人员系一个过程」,带李嘉滨到1A室搜屋时「已经话会带佢去居所搜查」,当时李嘉滨自己按密码,进入单位后亦是自己拿衣服更换,「衍生到,我哋系单位入面检取12把鱼生刀后,1楼A室单位住官报案、唔见鱼生刀呢个情况」。

警否认威胁并指使李嘉滨诬蔑「五飞」

辩方指,李嘉滨其后被带进接见室,陈向他说「呢间房无录影、无录音,可以坐低慢慢倾」,然后拿出记事册书写,而温则向李嘉滨说「你女朋友都被我哋拉埋啦,我知你唔信嘅」,及后温展示WhatsApp群组「猎鹰行动」的一张相片、相中人为李嘉滨女友,温称「嗱,我哋无呃你㗎,系咪佢?」。陈不同意,称温当时不在接见室内。

辩方续指,温又向李嘉滨说「我哋目的好简单,五飞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李嘉滨回答「咁你依家想我点?」,温说「转头同你做录影会面,你自己谂点队五飞」,李嘉滨表示「我乜都唔知,你想我一阵点队」,温回应「你系簿仔签咗名,话系五飞威胁你,你而家想反悔?」,陈则说「差馆都有过强奸案,我哋大把房无CCTV,你自己决定」。陈否认,称「无发生过」。

辩方称,当时李嘉滨说「一系咁,你想我讲啲乜,你同我讲,我照你意思做,唔好搞我条女」,陈说「一阵录影会面前,我会同你预演一次先,啲问题我会教你点答,你同我记住点答就得啦」,陈与温其后与李嘉滨预演「故事大纲」。陈一概否认。

辩方指,陈与温在凌晨2时15分带李嘉滨到录影会面室,但录影会面在2时43分才进行,而录影会面的前置工作其后只是拆封新光碟,在上述时段,陈和温继续与李嘉滨预演。陈否认,称「我唔会咁做」。

女被告张琸淇。叶伟豪摄
女被告张琸淇。叶伟豪摄

辩方指警员以李嘉滨女友安危作胁

辩方指,在李嘉滨首次警诫录影会面前,陈以李嘉滨女友安危威胁,逼使李嘉滨作出不自愿、不真实的招认。陈不同意。辩方又指,陈曾向李嘉滨展示相片后,称「你唔好学何卓为同张家俊咁麻烦,要我哋出手」,李嘉滨答「我都跟左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讲下我女友情况呀」,而陈查看手机后表示「你条女而家系北角警署,无穿无烂」。陈亦否认。

辩方指,李嘉滨当时表示「配合你哋无问题」,但要求女友获得保释,陈回应「有人配合自然最好啦」,及指虽然律政司决定起诉与否,但警方控制调查方向。陈否认。

辩方又问,为何要在深夜进行录影会面,而不先让李嘉滨休息,待早上再进行录影会面。陈称开机录影时,有问李嘉滨是否同意进行录影会面。辩方续指,常人当时应该休息,但陈因为上级指示必须尽快以任何手段取得李嘉滨的招认及查获其电子器材,因此罔顾当时已是夜深,不顾一切、罔顾其福址,与李嘉滨进行两个钟的录影会面。陈一概否认,亦不同意当时李嘉滨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不宜进行录影会面。

陈其后又指如果自己在录影会面中,「我发现第二被告(即李嘉滨)表现得好似唔舒服或者唔合适,我会问第二被告可唔可以继续进行录影会面」。庭上播放相关录影会面,陈在中段问李嘉滨可否继续及要求他说话大声点;陈称「因为见到佢开始捽块面,同埋坐姿开始……」。

被告周皓文。叶伟豪摄
被告周皓文。叶伟豪摄

警否认李嘉滨称已搬走但警仍坚持搜1A

辩方提到,陈在3月8日早上11时46分提取李嘉滨及后带他到梅芳街某大楼1A室搜查。辩方指,当时陈持有法庭同年3月4日批出的搜查令,陈是根据搜查令所针对的1A室执行手令,而警方早已锁定该地址。陈同意。

辩方续指,当日前往1A室前,李嘉滨曾经询问要带他去哪,而陈答「问咁多做咩,到咗你就知啦」,而到达1A室门外时,李嘉滨从来没有表示忘记密码,而是表示自己已搬往2C室,但陈却指「唔使扮嘢啦,我哋有搜查令嘅,就算你唔开,我地照样可以爆门」。陈否认。

辩方问到,李嘉滨被捕后,警方从他身上检取了4条锁匙,当时陈有否指示负责证物的温尝试用4条锁匙打开1A室。陈称当时他没有提及该4条锁匙。辩方又指,陈从来没有询问李嘉滨有没有「救命锁」。陈否认,但同意自己书面供词没有提及。

「爆门」须由指挥中心下令

辩方指,陈当时没有「爆门」,是因为李嘉滨称自己并非居住1A室,故产生犹豫及担心「爆错门」。陈不同意,另指「爆门」须由指挥中心下令。

辩方续指,进入1A室后,陈曾经看到桌上有电费单及指信上姓名奇怪,其后警方从衣柜及地上拿起衣服,要求李嘉滨更换,李嘉滨表示太大及不合身,但陈说「叫你换就换啦」。陈不同意。

辩方又指,李嘉滨同日下午被带到宏创方503室及1008室搜查,期间李嘉滨由陈陪同前往残厕,并问陈是否亦有进入。陈供称,他负责看管李志滨,他须确保其安全,他亦须为李志滨解开手扣,所以才一起进入残厕。

辩方质疑,陈这样做,是为了令李嘉滨知道「佢连去厕所嘅自由都被剥夺,完全喺你掌控之中」。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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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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