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判囚 經紀終審得直

2022-07-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一九年十一月初三十四歲地產經紀陳俊傑(圖左)被搜出四十八條六吋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五個半月,為首宗索帶定罪案件。終院昨依據英文原文裁定「同類原則」詮釋依舊適用,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解釋收窄為侵入處所工具,認為若「非法用途」詮釋不受限,則會使條文中列出特定工具變得多餘,更可使其應用範圍極其廣闊,形同「思想犯罪」,大部分日常物品只要適合作任何非法用途均可定罪。終審庭終裁定索帶不屬條文範圍內,故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涉案爭議條文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判詞追溯涉案條例的由來演變,指出其草訂於一八四四年,當時包含傷害人身及侵入處所兩類物品,一九八四年加入束縛人身為第三類物品,以配合檢控,成為目前版本的雛形。上訴方指當時本來應套用同類原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解釋為侵入處所工具。
終院:不同意廣闊詮釋條例

判詞指,上訴庭處理本案時運用「時代釋義」來詮釋條文,務求與時並進,終院不同意上訴庭自由廣闊地詮釋條例,即使近年社會或許相當有需要懲罰人管有條文未載有的工具,以防範罪案,也不容漠視同類原則,否則會使條文中列出特定工具顯得多餘,亦令條例應用範圍極其廣闊,涵蓋大部分日常用品,甚至包括私人地方管有的物品,影響深遠。如此應用條文會成為「思想犯罪」,只要物品適合作任何非法用途,毋須實際犯罪行為均可定罪,違背立法原意。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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