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護國安有理 保障港司法獨立性
2022-11-30 00:00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國安法案,律政司反對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提出上訴被駁回後,特首李家超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有的質疑政府輸打贏要,破壞司法獨立,有的力撐他做法正確,既尊重法院行使職權,又可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應有責任,在普通法與大陸法產生矛盾時找到平衡,充分體現到盡職又兼顧本港司法制度。
李家超昨天繼續對外解畫,強調今次提請釋法是希望釐清並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並宣布會申請押後審理案件。
當年立法有疏漏急須釋法糾正
港府在處理反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上訴一案,先讓法院完成有關聆訊和判決,儘管對有關裁決失望,但沒有片言隻語批評,因法官是根據普通法的思維審理,依足香港司法制度運作程序去做,過程沒有甚麼可詬病。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而黎智英聘請英國大狀抗辯,是國安法案件中首次,沒有先例可言,上訴失敗後提請中央釋法是要履行其應有責任,對法院裁決表示尊重,可顯示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職。
首先,為何港府有必要提請中央釋法?某程度上,案件反映《香港國安法》在兩年前立法時欠缺周詳考量,沒有訂明不可聘用外國大狀,未能做到滴水不漏,以致讓黎智英有空子可鑽。根據外國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案件,均鮮有讓外國律師參與,正因為當初立法存在一些漏洞,現在提請人大常委行使的是立法解釋權,在實施大陸法國家是相當普遍,提請人大釋法,主要是希望可釐清一些不清晰之處,並堵塞這條新法例的疏漏地方。
此外,律政司在處理「黎智英案」犯上策略失誤之嫌,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庭先後開庭審理時,律政司均沒有提出案件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問題,直至官司上訴到終審法院時才提出這個新論點,結果終審法院基於技術性的法律理由,指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不宜用海外律師的問題,在之前兩個下級法庭審訊中未有充分處理,故「大條道理」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正因為這兩個理由,律政司在終審法院上訴失敗可謂意料中事,而李家超即使不想釋法也別無其他更好選擇。畢竟這將是回歸後人大第六次釋法,而且首度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加上案件涉及黎智英,外國媒體勢必拿此大做文章,指釋法不但影響黎智英的被告辯護權,更否定了香港法院對國安案件的審判權,有損香港司法獨立云云。不過,若與行使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將被告移送內地司法機構審理相比,釋法的衝擊相對較小,當局在兩害取其輕才作出這項抉擇。
趁機敲打法官須具備國安意識
今次事件反映本港法官國家安全意識不足,有輿論支持釋法,認為中央應釐清國安法與香港其他法例關係,既防範外部干預香港事務,亦希望藉此敲打法官,未來在審案時要公平公正,更要有國安意識,杜絕誤判或放生犯罪人士的情況。
人大最快下月進行釋法,各界期望人大解釋範圍不要太廣,只是針對一些小疏漏處作出糾正,讓本港法院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責任之餘,亦可繼續維持法治精神和保障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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