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獲權 DQ危害國安供應商

2023-06-15 00:00

教育局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新增維護國安條款,容許學校以國安為由取消承辦商或供應商資格,並中止合約。
教育局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新增維護國安條款,容許學校以國安為由取消承辦商或供應商資格,並中止合約。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國安法》即將頒布3周年之際,教育局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要求學校為服務及物資招標時,在報價及招標文件加入維護國家安全條款,如學校有理由相信供應商或承辦商「曾經或正在作出」不利國安行為或活動,可取消其資格及終止合約。有小學校長認為,新措施雖減輕學校查核的責任,但條款涵蓋「曾經」不利國安的行為,恐無助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更新人士重投社會。
本報在4月國家安全教育日獨家報道,披露《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未要求學校在採購及招標程序訂立國安條款,僅要求校方在定單或報價的招標條款,加入防止賄賂的聲明。事隔兩個月,教育局更新《指引》,列明學校在報價及招標文件須加入具體條款,列明基於國家安全,容許學校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合約。
列明立即終止合約情況

《指引》列明學校在3種情況,可立即終止合約,包括供應或承辦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安罪行或不利國安的行為或活動;繼續僱用承辦商或履行合約不利於國安;學校合理地認為上述情況即將出現。學校亦可以「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為由,在必要時剔除有關供應商。
應評估任何潛在風險

當局在《指引》指,維護國安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學校各級人員須有效防範和制止任何危害國安行為或活動;學校應運用專業判斷,保持高度靈敏度,審慎地評估採購的每個階段,可能涉及的任何潛在國安風險或問題。禁毒基金早前亦要求參加下學年校園驗毒的中學,須在採購文件訂明維護國安條款,可根據國安利益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合約,警告學校或機構如「曾經或正在從事」不利國安利益的活動,項目會被中止。

小學正忙於校車、午膳及工程等招標工作,聖公會天水圍靈愛小學校長孔偉成稱,《指引》推出後已即時要求個別供應商重新報價,未簽的新合約亦加入國安條款,「視乎性質而定,比如午膳招標較複雜,未必可以從頭再做」。他指新措施由供應商「真誠申報」,減省學校查核工作,但認為涵蓋「曾經」作出不利國安行為或活動是「過辣」,「保安局局長與警務處處長都說過,要給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更新人士改過自新的機會,但現在條款涵蓋以往的行為,是否坐完監就不給他們在香港生活?」

有校長向本報稱,學校招標競爭激烈,不排除日後有人舉報得標的供應商有國安疑慮,「學校不可能『聽人講就信』,到時或視情況向教育局報告,甚至報警處理」。

教育局回應指,更新《指引》旨在協助資助學校,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的採購活動,學校可視乎實際情況,包括相關事實、行為與意圖、所得證據等,對供應商或承辦商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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