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準備衝線今加會審修正案

2024-03-14 00:00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連續6日出席立法會,解答議員疑問。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連續6日出席立法會,解答議員疑問。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經過連續6日、召開近40小時會議後,至昨午宣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階段;今早(14日)將再開兩節會議審議修正案。政府昨夜提交修正案,當中提及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違例者可視作公訴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判囚不超過7年的刑罰。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午2時48分宣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階段,因較預期更快,昨午原定的第3節會議亦告取消。政府確認所有條文已在會上審議,並會再提交修正案;廖其後宣布今早9時起,再開兩節會議審議修正案。

政府昨晚向立法會提交多項修訂,包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違例者可視作公訴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判囚不超過7年的刑罰。此外,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進行維護國安工作;另修改「國際組織」等字眼定義。

至於針對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政府亦吸納了議員意見,刪除發出手令後6 個月始施以限制的規定。

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方面,政府建議加入任何公務人員須向在特區的負責維護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機關及其人員,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配合、支持和保障。當局解釋,修訂原因是因應議員認為,雖然條文已表明任何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安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但應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文,將有關責任具體化。
質疑騷擾人員舉證門檻高

昨於逐條審議階段,「G19」召集人兼議員謝偉銓質疑「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行為」條文中,犯罪條件有所加闊,恐難以入罪。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相關條文分屬不同時間,指明人士分別在「涉及國安案件人士」或「協助者」,進行其「職能前」或「正在進行職能中」對其進行妨礙或阻嚇,故冀可包括完整修文,防止遺留。但謝再追問「為何唔寫簡單啲」,並促毋須為條款定出過高門檻。

林定國則澄清條文範圍無收窄,反倒更闊,其英文版本亦更清晰,即執法人員或處理國安案件的人士準備執行的職能,或已經執行(A thing done or attempted to be done by a specific person)時,包括準備檢控、正在法庭進行檢控、檢控完結時等。他強調只要對相關人士作出任何恐嚇的行為,均會受制於該條款。

其後在「返回發問」環節,廖長江容許委員及法律顧問,就法案整體內容作出跟進。其中選委界議員管浩鳴指,「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引起學術界關注,冀局方清楚解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非有某一份報紙或雜誌便是具煽動意圖,而要逐件審視是否屬煽動意圖的刊物。
煽動罪不一定基於暴力行為

對「煽動意圖罪」毋須證明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林定國指吸取2019年相關經驗,有煽動性的刊物或言語縱未鼓勵暴力,但用意仍是挑起巿民反對國家和特區政府,目的是製造仇恨心態,故草擬條文時有考慮本港「獨有情況」。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上訴案例中歐洲人權法庭及英國法庭提到「毋須有暴力行為才會危害國家安全」,故毋須基於有暴力行為,才能限制言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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