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證人應辯方盤問 庭上播片解構認人技巧
2024-12-24 00:00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高院續審。辯方盤問警長溫文鏡時,指警方拘捕次被告李嘉濱後,調查過程及程序當中存在不當。其中,辯方一度質疑警方安排警員進入廁所看守次被告李嘉濱的必要性,溫警長且強調此舉是「最必要」,是基於安全考量,避免李作出自殘或發生意外。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安排進廁所看守 防被告自殘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李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昨續盤問警長溫文鏡,指警方於2020年3月8日早上曾帶李到梅芳街某大廈1A室進行搜屋,聲稱當時李曾表示已搬走及不知道密碼,警方其後在門口停留逾40分鐘,都不採取其他行動,而是迫李「撞密碼」,因為警方擔心「入錯屋、爆錯門」。溫不同意,另指曾嘗試使用李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但不果。
警方同日帶李到宏創方進行調查。辯方指,在宏創方調查期間,李曾要求上洗手間,而警長陳國威陪同李進入廁所內,這安排並非必要。溫稱「我認為呢個安排先係最必要嘅,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話,被告人有可能會做出啲傷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
拍攝電話資料 避免延誤調查
就處理涉案手提電話的方式,辯方則提出可由網罪科負責擷取資料,批評警方額外花時間拍攝電話內部資料的做法屬多此一舉。溫警長解釋,由於無法確定網罪科擷取資料所需時間,因此提前拍攝電話內存的資料,可以確保隨後錄影會面中能及時使用相關資訊,避免延誤調查。法官亦對辯方的提問表示不解,並向朱大律師指「交咗去網罪科,佢唔可以用入邊既資料,你明唔明」。
另外,辯方指溫早前供稱在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該片中男子看上來20多歲及中等身材,其衣着「行出街比比皆是」,質疑溫辨認李的方法。溫不同意,重申自己透過其步姿、「呈V字形眼眉」和衣着去認出李。
辯方亦指,片中人當時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溫根本無法看到「呈V字」;溫不同意。另外,溫雖然承認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但重申「我有15年嘅調查經驗」。法官指示在庭上再次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作比對,並要求溫在閉路電視片段中指出「V字型眼眉」。 溫在一段急症室登記處的片段中,印證能夠從其眉毛形狀、深淺顏色等特徵,符合證供的描述。朱大律師看見相關片段後,無法再就辨認相關事宜作追問。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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