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中學炸彈案|中六生管有爆炸品等罪成還柙候判 中四生脫罪

2021-09-14 16:07

被告黎文光(左);被告趙旭。 資料圖片
被告黎文光(左);被告趙旭。 資料圖片

明愛馬鞍山中學2名中四及中六男學生涉嫌於前年在校管有爆炸品TATP,校方事後報案,2人被控3項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彈藥罪早前受審。法官郭啟安今午於區域法院裁決指中六生得知涉案TATP粉末為敏感高性能炸藥,依然罔顧傷害人身及破壞財物的風險,在家中燃燒甚至帶回學校,以金色子彈裝飾一說亦十分牽強,裁定他2項管有爆炸品罪及1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成。郭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中四生曾多次想把錫紙包交回中六生手上不果,故裁定其管有爆炸品罪脫,兼獲訟費。郭官押後案件到本月28日下午判刑,期間中六生還押看管。

郭官裁決指,中六生黎文光證供沒有具體說明打算進行甚麼TATP實驗,只提出想燃燒TATP粉末,引爆之後測試爆炸效果,不符合法目的去「實驗」和「自學」,與燃點炮竹煙花的心態無異,只是「貪玩」並不是進行實驗;黎又承認早在網上搜尋TATP資料時已經得知其為敏感高性能炸藥,卻依然罔顧傷害人身及破壞財物的風險,在家中燃燒TATP甚至後來帶回學校;中學生化學知識有限,無法在相對安全和可控的環境進行爆炸品實驗,滿足教學及研究的需要;黎由始至終都沒有向化學老師請教,請教一說也站不住腳。

郭官續指黎將一枚金色子彈原封不動地放在錢包內,與非法收藏一枚子彈或炸彈於家中暗處無異;金色子彈並非以任何裝飾品的形態擺放收藏,裝飾一說十分牽強,又認為他聲稱打算不經意地展示給朋友炫耀的說法更不設實際,法庭不能因為黎閒來展示物品,便視其裝飾用品,否則便會被人濫用作豁免理由。郭官認為黎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其解釋,裁定其2項管有爆炸品罪及1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成。

郭官最後指接納趙旭解釋,指黎文光在操場把涉案錫紙包不由分說交到其手上,然後馬上離開,趙旭一時不知所措便拿在手𥚃,仍來不及棄掉就給老師捉住,知道事態嚴重後便如實向老師交代。郭官指學校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趙旭在操場曾多次想把錫紙包交回黎文光的手上但不果,證明其庭上說法所言非虛,故裁定其罪脫。郭官亦基於上述理由,而警方一早掌握閉路電視片段,認為趙旭沒有自招嫌疑,可獲訟費。

19歲中六生黎文光及18歲中四生趙旭同被控於前年11月27日,在馬鞍山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而該些粉末為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黎文光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八分一粒豌豆大小的TATP粉末,以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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