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新冠疫苗的赔偿责任

2021-02-25 00:00

特区政府千方百计,几经辛苦为所有港人争取新冠病毒疫苗,又设立疫苗接种保障基金,准备为因接种疫苗而可能引致出现副作用的人作合理赔偿,一时之间反而令不少人认为疫苗大有机会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到时赔偿无门,令接种疫苗意欲大打折扣。

首先,疫苗是一种产品,而一般产品的民事责任(Product Liability)包括两方面的法律责任:其一是研发及制造过程中有否涉及疏忽行为而引致人体伤害的法律责任;其二是提供及使用产品时有否涉及疏忽行为而引致人体伤害的法律责任。这两者可能涉及需负不同责任的人或个体。

让我们先看看第一种产品民事责任。简单而言,若研发及制造过程中并不涉及疏忽行为,而伤害乃因产品本身特性所引致,则研发者或制造商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当然,研发者或制造商必须把所有有机会引发伤害的资料提供给用家,由用家决定是否使用。在法律上,若用家明白产品本质上存在风险而仍然接受使用的话,当真正受到损害时则无权对研发者或制造商索取赔偿。这是基于普通法中一项「自愿承受风险」原则(Volenti Non Fit Injuria)。举一个真实案例,原告前往观赏赛车,他知道高速赛车有时会发生意外,却跑到一处风险高的位置观看。意外真的发生了;原告受了伤控告主办单位要求赔偿,结果原告也被判需负上某程度的法律责任。道理很简单,你决定承受某种风险,便需负上某种责任。在接种疫苗而言,因为疫苗的研发紧急和缺乏足够时间清楚了解药性对人体会否造成伤害,所以一般政府在批准紧急使用时皆会豁免研发者和制造商有关研发和生产之法律责任;也是基于这原因,特区政府才会需要设立赔偿保障基金,让接种者有所保障。

第二种产品民事责任关乎提供及使用时有否涉及疏忽行为而导致用家受到伤害,例如在运输期间或接种期间,运输者或接种工作人员有否涉及疏忽行为令到疫苗失效或错误接种分量等。这种因疏忽行为而引致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不在政府豁免范围之内,因此任何蒙受损失者亦可循正常司法途径向疏忽者寻求赔偿。当然,若受害者同时间亦获得疫苗保障基金提供赔偿的话,受害者不可以收取双倍赔偿;假若受害者接受了政府的赔偿,追究赔偿的权利便会落于特区政府身上,向疏忽者追讨赔偿藉以填补已付出给伤者的赔偿金额。

由此可见,假若真的不幸地因接种疫苗而蒙受伤害的市民是完全能受到法律保障,而并不存在追索无门之说。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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