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追租生效 法律行动须搁置

2022-05-01 00:00

在「保护期」开始前已采取的行动亦须搁置。
在「保护期」开始前已采取的行动亦须搁置。

(星岛日报报道)暂缓追租条例上周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今日刊宪生效,条例下三个月的「保护期」会由今日开始,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结束。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因新冠病毒疫情而陷入困难的商业租户提供短暂的缓冲期,让他们不至于因无力即时交租被业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讨欠租而导致结业,并提供空间及机会让业主和租户商讨重构租金安排。
保护期7月结束

《条例》禁止业主采取的追讨欠租行动,包括终止租赁、中止提供公用设施服务、从业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权或没收租赁权、针对有关租户在法院提出诉讼,以及针对有关租户提出破产呈请或清盘呈请等。

根据条例,在「保护期」开始时,任何处所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处所,而有关租户在今年一月一日至「保护期」完结为止的期间内,未有遵照有关租赁缴付租金,有关业主在「保护期」内不得向有关租户采取某些追讨欠租行动;在「保护期」开始前已采取的行动如尚未了结,亦须搁置。

业主或贷款人如向其租户或业主借款人作出条例禁止的行动,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罚款额相等于该业主或贷款人声称逾期未付的租金或还款违约款额的两倍,而无论如何不少于五万元,除非法庭认为判处较低罚款属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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