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受查上诉得直

2024-02-09 00:00

林卓廷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
林卓廷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

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在3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判监4个月。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诉,暂委法官游德康昨于高等法院颁布判词,不同意律政司主张,认为不应广义解读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条例,指出游乃强因渎职罪受查,因此林卓廷没有向公众披露其因贪污罪行受查,故裁定林卓廷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

游官说明上诉时律政司一方立场指应该广义解读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条例,覆盖没有披露受查人因贪污罪行受查的情况,因此若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受查时,知悉游乃强正因贪污罪行受查的话,即使没有如此言明,也干犯了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
官指不应广义解读条例

游官纵观条例英语措辞、立法历史和原意包括1996年立法局会议纪录等、英国枢密院及上诉庭相关案例,不同意律政司主张去广义解读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条例,指出当时上诉庭回应确认广义解读不适用,若披露细节不是贪污罪行下调查细节,披露者就没有干犯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立法局1996年修订条例,收窄了覆盖范围至贪污罪行,草案委员会修例时没有覆盖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调查。游官认为草案委员会拒绝廉署要求修例覆盖一般调查,意向贯彻此前所有修订,一直收窄条例方向。
被告没披露游因贪污罪受查

因此游官总结指不能如律政司般广义解读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条例,必须解读为所披露受调查人因贪污罪行受查,故无论主观意图还是客观事实,林卓廷都没有向公众披露游乃强因贪污罪行受查身份,故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

游官补充其认为林卓廷披露没有合理辩解,虽然接受林卓廷当时真诚相信社会需要知道7月21日当日事情真相、各人扮演角色以及游乃强在事件中发出过甚么命令等,可以知道林卓廷信念是游乃强在事件中犯了缺失需要负责。然而游官认为披露游乃强正被廉署调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一事,绝非「公开一项对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严重威胁」,若林卓廷认为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对公共秩序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则更应该支持不受警务处处长管辖的廉政公署调查游乃强。

游官续指廉署调查游乃强一事不但没有造成任何威胁,相反地透过独立监察机关调查,公众对调查结果将更有信心,更能保护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而林卓廷披露此事反而有百害而无一利,可能会增加蒐证难度,适得其反,故不构成合理辩解。

案件编号:HCMA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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