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案裁决具示范作用 给软对抗者当头棒喝

2024-05-31 00:00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昨天对「35+颠覆政权案」作出裁决,案中拒不认罪的16名被告,除刘伟聪和李予信外,其馀14人被裁定罪成。这是《香港国安法》生效后首宗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审结,不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将涉案相关人士绳之以法,更对一些仍抱着进行软对抗想法的反中乱港势力予以当头棒喝。
厘清法律定义成今后指引

此案源于港大法律学院前教授戴耀廷在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前,组织和参与了一场民主派内部所谓「初选」,透过机制协调泛民人士参选,目的是争取在立法会赢得至少35席,即过半数议席,继而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藉此瘫痪政府运作,逼特首下台。警方在2021年初将涉案47人拘控,案件去年2月开审,开审前有31名被告认罪,3名法官其后对馀下16名被告展开长达118天审讯。

由于这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首宗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也是被告人数规模最多的案件,罪成最高可判囚终身,故法庭裁决备受瞩目。这是首次有国安案件的被告被裁定无罪,原因是法庭认为刘伟聪名字虽出现在《墨落无悔》声明上,但无法肯定由他自行签署,也未见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声明;至于李予信,法庭相信他对《落墨无悔》声明一无所知。不过,律政司已表明会就此提出上诉。

尽管如此,此案裁决对落实《国安法》意义重大,至少在审讯时厘清了一些有争议的法律字词,并确立了具体法律定义,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指引。辩方指《国安法》未有对「国家政权」和「颠覆」作出具体定义,并指《基本法》第73条规定,立法会可行使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的权利,并无提及不能否决《预算案》,故议员行使否决权,并非违法,只是行使职权,而在行使职权时,是否会构成《国安法》第22条中所指的「非法手段」。

法庭在裁决判词中指,《国安法》第22条保护的国家政权,指的是特区政府、政府不同部门和立法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5月22日所作出的说明,指鼓吹煽动公众仇恨以及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以令香港的国家安全受到破坏,故此若有人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便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而相关行动不但涵盖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还涵盖其他「非法手段」。
有意图颠覆政权已算犯法

判词点出,戴耀廷构想的「35+计划」终极目标和意图非常清晰明确,就是夺取立法会控制权后,运用否决权否决《财政预算案》、解散立法会,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政治制度,一众被告均有共识要运用否决权。立法会议员有宪制责任,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滥用立法会职权表现,可构成「非法手段」。戴耀廷推想的「揽炒十步曲」并非空想,一旦这些措施落实,将严重瘫痪政府,导致本港出现宪制危机。

法庭通过公开公平审讯,将「揽炒派」的图谋公诸于众,让市民回望在2019黑暴事件中有泛民支持街头暴动,破坏香港秩序,即使《国安法》生效后,仍乞求外国势力介入并制裁港府,盲目反中媚外,结果害了自己,也害了香港。现在法官依法审判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让其受法律制裁,是合法合理。

《国安法》生效后,一些反中乱港势力只是暂时偃旗息鼓,抗争手段由以往硬对抗转为软对抗,在网上舆论或文化范畴上伺机发难。今次裁决成为案例,相信对那些仍抱着软对抗想法的人士起了震慑作用,因裁决只要证明被告有意图颠覆国家政权,不管不知「非法手段」是非法的,只要做了,就算犯法,即是对法律无知不是辩解理由,让他们好好掂量继续伺机对抗的后果。政府也应以此案为例,加强对市民的国安教育,让大家知道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更好守护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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