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为事主伪造供词讹称不追究 行为失当囚3年
2025-01-14 00:0026岁时任男警员调查7宗涉盗窃、袭击及使用虚假文书案件期间,因替各事主伪造多份供词,讹称事主不再追究事件。被告早前承认7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徐绮薇昨判被告入狱3年,并指斥被告为了一己之私、为尽快清理堆积案件而犯案,且犯案行为有持续性、知法犯法,影响警队声誉以及市民对警队的信心。
被告胡兆俊(见图)承认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警务处警员,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该公职与7宗案件(盗窃、袭击及使用虚假文书案件)有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徐官表示,辩方认为被告犯案时涉及的7宗案件都是琐碎案件,案情较轻微,但法庭认为无论案件是否琐碎,也不能减低被告知法犯法、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严重性。被告自称的犯案原因包括,新冠疫情时为了公共衞生及方便,而希望不需涉案人士到警署;社会运动时警方人手不足;被告一时疏懒;被告为息事宁人而用错误的方法做调解人。徐官称明白警务工作繁重是不争事实,但被告在短短的犯案时间内堆砌各种犯案理由,又将责任推卸给上司,企图为自己开脱,以及淡化自己的责任。
徐官直斥被告的行为完全目无法纪、欺上瞒下、犯案手法是有计划及有铺排,因此监禁是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
指被告为清理案件犯案 官斥目无法纪
被告背景报告提及,案发时部分报案人没到警署录取不追究供词,同时上司催促他尽快清理堆积案件,所以他才犯案。徐官说,但案情指,部分报案人提及案发时没警员联络他们,法庭质疑这与背景报告的说法不同。辩方在索取指示后确认,被告现承认事件出于他的责任,而不是上司及报案人的责任。
辩方求情指,被告年幼时丧父,母亲独自养育他成人,而他立志做警员,最终成功,在职期间曾获嘉许,现时却因案而梦想破灭,对他来说已是很大惩罚。被告因案停职后改为从事运输行业,承诺出狱后重新出发。
案情指,被告为时任侦缉警员,驻守葵青警区刑事调查队第6队。2020年4月青怡花园百佳失窃,职员8月回应被告指,不能自行决定庭外和解。被告告知疑犯儿子可赔偿逾1800元了事,并向其他警员讹称疑犯入院;又要求职员到警署拿取赔偿金。被告在调查报告中伪造职员的不追究供词,确认百佳不再追究,建议终止调查。案件主管后来派员调查,揭发被告也为其馀6宗案件的事主伪造多份不追究供词。案件编号:DCCC 104/2023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