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轮椅月租 10机构相差逾5倍
2025-01-16 00:00
人口日趋老化,不少人因行动不便而需要使用电动轮椅代步,市面上有机构及公司提供电动轮椅租赁服务。消委会早前调查电动轮椅租用服务,发现租用费用差异很大,可以相差逾5倍。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租用前要多作比较,并提醒并非人人适合使用电动轮椅,使用时须谨慎,勿横冲直撞,否则当发生意外时,租用者或需负上全责。
消委会调查市面10间机构,包括6间非牟利机构及4间商业机构的相关租赁资料,发现电动轮椅每月租金由400元至2500元不等,相差超过5倍。按金及所提供的租后服务,如电动轮椅运费及故障维修等,由免费至1.2万元不等,根据各机构的资源限制各有不同,亦需视乎租用款式而定。
按金租后服务最高收1.2万
消委会指,电动轮椅并非所有行动不便人士都适合使用,调查的6间非牟利机构均要求租用者提供专业医护人员的转介信,或需接受职业治疗师或物理治疗师评估,才可申请租用,4间商业机构则没有相关要求。消委会引述职业治疗师指,部分慢性病患者如在身体上有特定障碍,如有未受控的糖尿病、高血压、会突然晕眩或昏倒、精神紊乱等,以及曾中风人士若出现「半侧空间忽略」,即对身体其中一侧的视觉或听觉等出现意识缺失,都不应使用电动轮椅代步。
部分须专业医护转介信
另外,鉴于电动轮椅在操作上较传统轮椅复杂,从未使用人士应事先接受专业医护人员的评估及训练,以确定能否有效操控轮椅。一般而言,建议患者和照顾者接受最少2至4次的专业培训,包括安全及准确停泊电动轮椅、进出房间、住所、升降机、过马路、以及使用交通工具等。
消委会又指出,如果租用电动轮椅期间不幸发生意外,消费者要留意部分机构在租赁条款表明,不会为租用者在使用时发生的意外负上任何责任,引述有保险业界代表指出电动轮椅出租服务公司可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个别保险有可能会包括租用者使用电动轮椅时导致的责任。
消委会又表示,香港目前没有规管电动轮椅使用的特定法例,但根据普通法的侵权法律原则及本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电动轮椅使用者若因疏忽导致伤亡或财物损失,又或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驾驶,都要负上法律责任。消委会建议当局明确要求电动轮椅的品质安全,并规管使用,例如必须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使用者须购买保险、像英国和新加坡般限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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