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立会抢文件终极上诉 大状指行为针对会议内容应受特权保障
2021-08-31 19:00
时任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在2016年11月涉嫌在会议中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以控罪条文不适用于检控议员为由,将案件无限期搁置。律政司早前上诉得直案件须发还重审,梁国雄不服上诉庭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今午在终审法院审理。长毛妻子、社民连成员陈宝莹及前立法会议员张超雄等到场声援,开庭前在法院外发言。
案件由法官张举能、李义、霍兆刚、陈兆恺及韦彦德主审。上诉人为梁国雄,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及大律师吴霭仪等代表,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由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及林颖茜代表。
彭力克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及4条,指出在立法会举行会议期间,议员享有言论自由,所作之言论享有特权免受法律制裁,并推论指长毛当时身分为立法会议员,参与立法会会议,涉案行为亦正针对会议内容,故其行为亦应属特权之内,又反驳答辩方指该等自由属绝对,并无答辩方所谓可接受范围,无论议员言行造成多少阻挠、多么不正当或不必要,均享有特权可免受法律制裁。
彭力克又指出基于香港三权分立的宪制原则,涉案事件理应属立法机关内部事务,法庭应远离并避免出手干预。彭力克解释立法会主席有权订立修订规例,有权驱逐议员,虽然无规则约束纪律问题,但立法会自身亦有权为程序引入相关规则,遇有不当言行主席当然可以驱逐议员。由此可见立法会有权处理本案事务,事务亦当属立法机关范围,法庭理应排拒在外,不应干预。彭力克探讨法庭之于特权的功能,只在确立特权是否必须,而非判断特权是否有效运用,也不应用于衡量议员运用特权之下作出的言行,否则将会令特权法自打嘴巴,削弱其设立原意。
彭力克同意条例第3及4条下议员特权并非「免死金牌」,举例指如有议员在会议中途号召示威者游行前往立法会,则应被检控,但强调长毛情况并不类同,其当时行为正参与会议,故应享有自由,受特权保障。彭力克补充条例第3及4条属首要基础条文,彰显三权分立,不应轻易被涉案第17条藐视罪相关条文凌驾。
彭力克又反驳指如将第3、4和17条并举,第3、4条保障将形同虚设,议员会议发言便会终日提心吊胆,忧虑会惹上官非。彭力克再解释自己特权基础概括出于特权本就是一个概括的司法概念。终审庭终押后裁决。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5:34
更新时间: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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