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谭得志煽动文字案申终极上诉 上诉庭批许可 交由终院解答法律议题

2024-07-10 15:31

「快必」谭得志就煽动文字案获上诉庭批出终审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快必」谭得志就煽动文字案获上诉庭批出终审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发表煽动文字等11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快必」不服定罪和判刑被驳回,他早前指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上诉庭今午颁布书面判词,认为「快必」所争议的煽动罪作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的前身,所涉的举证元素、需否由陪审团审判、有关条例的法定解释、香港法律及《香港国安法》的互补兼容等议题,均值得终审法院商讨决定,遂向「快必」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

谭得志的代表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今年4月以书面形式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希望终审法院就下列三条问题作出诠释:(一)现已废除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下的煽动罪,是否属可公诉罪行,是否需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及陪审团审判?(二)煽动罪的犯罪证据是否指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图煽动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三)若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否有意图煽动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煽动罪会否因限制言论自由及没有依法规定而违宪?

戴启思指,由于香港法律及《香港国安法》需互相衔接、兼容和互补,由终审法院澄清有关法律问题关乎公众利益。上诉庭早前指煽动暴力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必要元素,戴启思则提出普通法罪行下的煽动罪元素,必须包含有意图煽动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故涉案成文法下的煽动罪若毋须控方证明煽动暴力等意图,便会缺乏法律明确性(Legal Certainty)并属违宪。

律政司反对是次申请,指出上述三条提问题本质上与他们上诉时所提出的论点相同,没有合理争议之处,而且《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已废除,故三条问题并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

上诉庭指《条例》的法定解释以及香港法律及《香港国安法》的相互作用,均涉重大重要性的法律论点,而且其他上诉案件亦争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等,故终审法院的诠释可一拼解决本案及其他案件的争议。至于《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第10条下的煽动罪作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的前身,上诉庭亦相信有关争议值得终审法院商讨决定,故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

案件编号:CACC62/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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