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陆振中涉逼女下属口交 辩方质疑X自己张开嘴 抑或被告下体「力道撩得开你个口」

2024-08-14 14:32

被告陆振中被指残厕内三度强逼女下属口交。何君健摄
被告陆振中被指残厕内三度强逼女下属口交。何君健摄

已停职的前沙头角分区指挥官陆振中被指残厕非礼女警案,今于区域法院续审。辩方盘问涉案女警,问起两人关系及「你喜欢呢个上司吗?」。女警称两人单纯上司下属关系,「正常下属都唔会喜欢上司」。辩方续问到,女警称前年6月22日在残厕内遭强逼口交,质问她是自己张开嘴、抑或被告下体「力道撩得开你个口」,女警称自己当时身体软弱无力。

X盘问下称与被告仅上司下属关系

辩方大律师郑明斌盘问女事主X时,问到2022年6月22日前,X与被告陆振中(43岁)的关系,并指出两人会单独外出巡逻及跑步,跑步是否工作一部分。X称工作时间跑步,「都可以话系工作嘅一部分」,她亦不曾与被告单独吃饭,两人只是单纯上司下属关系,亦非「熟络」。

曾应被告要求合照或有肢体接触

辩方问X在案发前,与被告是否有过任何肢体接触。X称没有,但如果包括递文件等意外接触、则不记得。辩方续问到,被告曾否搭X肩膀。X称两人外出巡逻时,曾在被告要求下合照,但不记得有否搭肩膀。在辩方追问下,X同意「如果两个人selfie(自拍),有接触嘅机会好大」。

感觉被告「份人好奇怪」

辩方续问,被告案发前有否向X作出任何不妥当的行为,X称没有。辩方追问有没有「借啲倚、揩下揩下」,X称「我感觉唔到有」。辩方又问X,会否觉得被告奇怪。X称「佢份人好奇怪,我自己觉得」,指被告曾要求督察赖文显搬个人物品、及指示X和赖把横额挂上3米高处,期间不准他人协助。

否认喜欢被告

当被问到「你喜欢呢个上司吗?」,X供称「佢啲命令系合法,但我觉得唔合理,但我会照做」、「爱情嘅喜欢就一定唔系,正常下属都唔会喜欢上司」。

重申首次案发往洗手间时神智清醒

辩方问到,2022年6月22日、案发当晚,X第一次前往洗手间时,她的清醒程度。X称清醒与否「其实好主观,好个人感受」、「我觉得我清醒、你觉得我唔清醒……」,但重申她认为自己当时清醒。

被拉进残厕时「不情愿」但无反抗

X承认,当被告扶她一起前往厕所方向时,她没有提出反对。辩方问X有否感到不妥,X称「去到佢拉我入残厕个刻,就知道唔妥当」,她亦不情愿进入残厕。惟辩方指,被告拉X进入残厕时,X「声都唔声」。X同意,她亦同意自己没有肢体上的反抗,但称肯定在残厕内有反抗。

被强吻强抱时有推开挣脱但不果

X又称,「佢(被告)行过嚟揽我,我有尝试挣脱,但无乜力,佢又好高大……」,被告又强吻她,而她当时「无一刻系情愿」,她曾尝试推开被告、但不果;辩方提到,X和被告进入残厕前,两人都戴着口罩。X称被告在残厕内拉低她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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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被告下体「力道撩得开你个口」?

辩方及后问到,X遭被告移到厕板上的情况。X称被告一手按低她的头,另一只手拉开裤子拉链及拿出下体,及后被告强行把下体放入她口中。辩方质疑X,她是自己张开嘴,还是被告下体「力道撩得开你(X)个口」。X称当时身体软弱无力。

X称感厌恶和无助但抑压愤怒

X供称,口交过程维持3至4分钟,其后被告开门,她才能够离开残厕。辩方问到,X当时是否「极度唔想再同呢一个人一齐」、「极度厌恶同愤恨」;X同意自己想离开及感到厌恶,「但抑压愤怒」,又称当时情况令她感到无助。

指同事由得她遭被告扶往厕所令她感无助

辩方下午盘问时,提到X供称返回饭桌后,再次遭被告拍醒及着她去厕所。辩方问X有否拒绝,X承认没有,但称当时在场其他人也目睹被告叫醒她去厕所,「但都依然由得被告扶我去厕所」,所以她感到很无助。辩方续指,X容许一个刚侵犯她的人搀扶。X称「无谂咁多」及当时身体乏力,所以曾把手放在被告背部借力。

被质疑如何张口 X :「佢夹硬质都会开到」

辩方问X,被告第2次侵犯她时,她是怎样张开口。X称当时她软弱无力,而被告「塞入嚟」。辩方质疑,X的嘴巴不会因为触碰到被告下体而「自动打开」、「可以眯埋口㗎」。X称「我个嘴无线连住,佢夹硬质都会开到……我当时身体无力」。辩方又指X可用双手掩住口,X同意,但称每人反应不一样。

X称被侵犯时不敢咬被告下体 「伤人㗎嘛」

辩方追问,X有了首次侵犯的「惨痛经历」,被告「照办煮碗」在残厕内侵犯X,「俗啲讲句,你咬落去,佢即时跪低啦」。X称「我唔敢呀」、「我惊呀」。辩方问「因为佢系你上司?」,X称「我无谂咁多」,又指咬其下体「伤人㗎嘛」。审讯明续。

被告陆振中,被控于前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岭联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楼残厕内,3度猥亵侵犯女子X;同年7月15日在牵晴间停车场危险驾驶一辆私家车;袭击及对X造成身体伤害;有意图而非法及恶意导致蔡文浩身体受严重伤害;及袭击赖文显。

案件编号:DCCC137/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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