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擅将投诉信带离收押所罪成囚3天 助理律师罚款1800元

2024-08-14 15:27

邹家成(左)与助理律师胡咏斯(右)擅将投诉信带离茘枝角收押所,邹被判监3天,胡则罚款1800元。资料图片
邹家成(左)与助理律师胡咏斯(右)擅将投诉信带离茘枝角收押所,邹被判监3天,胡则罚款1800元。资料图片

因涉35+颠覆案等被还柙的邹家成,涉于2023年5月将未经惩教人员检查的投诉表格交给30岁女助理律师,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因而遭国安处拘控。2人7月被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求情,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邹家成监禁3天,与他正服的刑期分期执行;徐官判胡咏斯罚款1,800元,从担保金扣除。邹家成拟就定罪及刑期上诉,徐官批准他以1,000元保释,惟他目前仍就7.1立法会暴动案服刑之中。

求情望考虑邹家成以和平方式表达言论自由

邹家成一方早前已用书面形式呈上求情内容,今在庭上作口头补充。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谭俊杰指,邹家成案发时就引入书本一事的投诉内容认真,不涉滥用制度,而在囚期间,他亦难以就案件搜集证据,希望法庭考虑邹在作出投诉时是以和平方式表达言论自由,判刑以罚款方式处理。

胡咏斯。资料图片
胡咏斯。资料图片

胡咏斯或被吊销律师资格教训沉重

代表胡咏斯的资深大律师王正宇说,《监狱条例》第18条(1)规管将物品带进及带出监狱的情况,但囚犯可带出的物品少之又少,因此将物品带出监狱涉及的严重程度比带入监狱轻。王正宇指,本案涉及的物品是惩教署必须批准寄出的物品,因此被告的量刑应属最轻。他称本案涉特殊情况,胡咏斯对监狱守则毫不知情,没有知法犯法,而且她案发时只开始执业约7个月,此案对她带来十分大影响,可能会令她被吊销律师资格、教训沉重,被告十分后悔,冀法官行使酌情权,以罚款方式处理。

官指若循正途可顺利寄出投诉信

徐官判刑时称,将物品引进或带离监狱同属《监狱条例》规管内容,惟接纳王资深大律师所说,将物品引进监狱比带离监狱严重,会视乎案情来决定罚则。她指在囚人士有权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而《监狱规则》规定囚犯须获免邮费寄出信件,这权利备受重视。她说可理解邹​家成行使投诉权利,她有阅读邹寄出的投诉表格,内容不含不法或不当言辞,相信若邹在任何情况下循正途经安检的话,可顺利寄出。

邹家成一意孤行绕过安检行为鲁莽判监3天

徐官提及,邹家成曾称之前就在囚时遇到的事情投诉时,收到的结果是其投诉被定义为「无法证实的经历」,因此再投诉时会担忧表格无法寄出,已对投诉制度失去信心,但她指邹家成因欠缺信心而一意孤行地绕过安检,是鲁莽及愚昧的行为。她提及,邹家成表示,他在此案连累一名初出茅庐的律师、令她须面对律师会纪律聆讯,对此感到万分抱歉。

胡咏斯非始作俑者罚款1800元

徐官指,就此案的判刑须反映在囚人士遵守监狱规则的重要性,因此决定邹家成的量刑起点是3天。至于胡咏斯,徐官称若没有她的协助,投诉表格不能被带离监狱,而胡作为律师,应有态度及操守,形容她案发时行为愚蠢。徐官接纳胡咏斯不是始作俑者、是被动接收表格,考虑到她没刑事定罪纪录、案发时只开始执业约7个月,经验尚浅,之后也要面对纪律聆讯,相信她已上宝贵的一课,重犯机会不大,判罚款1,800元。

27岁被告邹家成及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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