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 业主聘资深大状告拒迁居民 区院驳回继续兴讼申请

2024-08-22 20:15

大坑西邨重建 业主聘资深大状告拒迁居民 区院驳回兴讼申请 聆案官:法庭有责任阻止诉讼方恃财雄势大用程序针对居民。资料图片
大坑西邨重建 业主聘资深大状告拒迁居民 区院驳回兴讼申请 聆案官:法庭有责任阻止诉讼方恃财雄势大用程序针对居民。资料图片

大坑西邨重建拆迁争议中,居民质疑私人公司业主违反重置原有居民等承诺,过程中恃强凌弱,又随意取消回迁资格。业主延聘资深大律师状告67名拒迁居民,大部份居民无力承担巨额讼费而「投降」,法庭早前协助业主和馀下十多户协商10小时无果,业主欲继续兴讼。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宋泳琛今驳回申请,指大部分居民均年老贫乏,争议「源于他们丧失了他们的家,是关乎他们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若有任何诉讼方企图乘财力和资源之优势,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针对居民取得判决,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责任加以制止。」 

原告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延聘冯柏栋资深大律师等代表;被告为13位大坑西邨的居民甄国业、曹绰芝、关伟建、梁亚端、关翠华、黄咏珊、马媚媚、吴家强、周德荣、黄桂荣、冯德乐、李素婵及赵庆婵,其中仅关黄冯3人有律师代表,由梁晴怡大律师代表。 

判词交代背景指大坑西邨之发展,1953年石峡尾木屋区发生大火,烧毁了在大坑西邨现址的寮屋区,平民屋宇在政府协助下在原址兴建了光民村数百个平房让居民购买或承租。平民屋宇8年后以特惠地价向政府取得光民村土地及附近的额外土地以兴建大坑西邨,大坑西邨约于1965年落成,其后平民屋宇以出租形式安置原来光民村居民及出租予其他低收入人士,时至今日大坑西邨是全港唯一一个尚存的私营公屋,由平民屋宇以业主身份营运。 

2014年平民屋宇建议清拆大坑西邨以兴建资助房屋出售,表明在重建期间及重建后会提供原区临时居所及以1300个单位重置现有居民,2年后获城规划会批准重建大坑西村。2020年政府表明以妥善安置原有居民为先决条件批准重建项目,翌年市建局合作备忘录订明由平民屋宇负责安排租户的搬迁及重置事宜,预计重建后可提供超过3300个单位,当中约2,000个「首置」单位用作出售。

不少居民失去回迁资格

平民屋宇安排居民迁出及重置的过程中,平民屋宇认为适合以租金津贴代替提供临时住所,而有困难的居民已经获恩恤处理,作为私人公司及业主,平民屋宇有权自订标准审核居民是否可以领取津贴及回迁。相反居民则认为平民屋宇违反「妥善安置」、「不作资产审查」和重建后有1,300个单位安置原有居民等种种承诺,过程中拒绝和居民甚至深水埗区议会协商,手法专横恃强凌弱,而恩恤个案只是凤毛麟角,年老居民面对重大困苦。平民屋宇亦自订「标准」甚至不按「标准」去取消不少居民的回迁资格,随意因各式各样的理由将居民定性为不合资格回迁,武断儿戏。另外,当年被清拆的光民村业主受平民屋宇蒙蔽下无故失去平房,被变为大坑西邨的租户,当中不少居民在这次重建中再次被剥削,失去回迁资格。 

经一段时间拉锯后,不少居民最终在平民屋宇定下的3月15日限期前迁出单位。平民屋宇起诉67名拒迁居民,当中41宗案件已经中止;12宗案件平民屋宇因居民不与讼胜诉;1宗案件刚开审。馀下本案13宗案件,平民屋宇在初期提出了不同申请,有居民表示愿意尝试和解协商,而且相信其他居民亦然,因居民教育水平不高再加上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没有能力跟平民屋宇打官司,而平民屋宇律师信中提及居民在败诉后须支付巨额讼费,不少居民非常惧怕,已经无奈地「投降」。本案十多户居民正受著极大精神压力,故此若法庭能协助和解协商居民非常乐意参与,当时旁听席上公众人士均为其他被告居民,同样希望进行和解协商。当日的和解协商由早上约10时许进行至晚上8时许,惟各方未能达成和解,宋官明言过程及结果令人遗憾,不透露个中细节。 

平民屋宇今不同意继续搁置13宗案件法律程序,指全部案件均应继续进行,居民方则反对恢复程序,黄桂荣更表示会继续司法覆核。观乎双方争议的广泛复杂性质和重大争辩空间,宋官看不到平民屋宇有合理机会成功取得简易判决或反对搁置判决直接胜诉。宋官认为各居民实质上提出了违反租购合约﹑口头承诺﹑承诺不容反悔原则等私法抗辩理由,与及行政决定或行为非法无理等公法抗辩理由,居民亦提供了大量的文件证据以作支持,居民的抗辩理据明显合理可议,因此法庭处理本案件时必须全盘考虑各居民实质权利,以决定最合适的方法。 

再者宋官指法援署已经拒绝了部份居民的法援申请,而黄桂强的司法覆核申请尚未完成,另外其馀居民尚未决定会否提司法覆核,相信视乎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而且即非如此,本案亦有可能移交至高等法院处理,故现阶段不应恢复程序。最后宋官认为法庭不应因平民屋宇指称要「从速解决市民大众的住屋需要」而漠视居民权益,若然居民胜诉,那因拖延邨重建工程而达至的结果相信可裨益广大大坑西邨居民,而法庭正精简程序,避免平民屋宇随意地就个别案件提出不同申请,引致重复的法律程序、延长诉讼时间和增加讼费。 

对居民理据未获重视感遗憾

宋官文末提醒法律代表有责任协助法院提高程序的成本效益、利便解决争议、确保公平分配法院资源、为诉讼各方达致公平,而专业守则亦提醒大律师对法院有凌驾性职责,包括要求大律师要协助法庭秉行公正地行事。宋官注意到大部分居民均为年纪老迈、教育水平不高及经济资源匮乏的基层人士,以被告身份被牵涉入此民事诉讼中,而此非商业纠纷,「从居民的角度而言,争议乃是源于他们丧失了他们的家,是关乎他们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虽然谁胜谁负仍属未知之数,但任何人也应获公平审讯,「若有任何诉讼方企图乘财力和资源之优势,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针对居民取得判决,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责任加以制止。」 

宋官终下令撤销平民屋宇恢复法律程序的申请,坦言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遗憾地留意到居民理据未获其应得的重视,寄语「各方不要以财富、权势和学历去判定和轻视别人,应超越阶级,体现人性平等。」 

案件编号:DCCJ 5505, 5507, 5509, 5511, 5514, 5545, 5546, 5580, 5613, 5614/2023、DCCJ 39, 42, 2496/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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