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 警署值日官供称被告何卓为警署羁留期间报称胸口痛头痛 两度问其原因没回答 安排他入医院
2025-01-22 11:01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22日)于高等法院踏入第39天审讯。警署值日官供称,首被告何卓为被捕后,在青衣警署拘留期间曾见律师,其后报称胸口痛及头痛,但没有表面伤痕,当时曾两度询问何卓为原因,但何卓为均没有回答,警方后来仍安排他送院。辩方盘问下,警署警长确认自己没有拉开何卓为衣服及检查其胸口,称当时已给何卓为讲述原因的机会,认为没有强烈理由要求何卓为拉开衣服检查。
警署警长黄锦伟供称,现驻沙田警署、案发时任青衣警署值日官,2020年3月8日晚上近9时,何卓为被带到接见室见律师,及至9时47分,何卓为见完律师后,经过值日官工作枱时报称「心口痛」和「头痛」。
不见何身上有明显伤痕
黄称当时问何卓为疼痛原因,但何卓为并没有回答,何卓为被带回临时羁留室,待黄完成手头工作后,再次到临时羁留室询问何卓为不适原因,何卓为仍没有回答,当时黄看不见其身上有明显伤痕,但仍安排救护车;何卓为后来被送往玛嘉烈医院。
何卓为代表大律师姚本成盘问黄时,指3月8日凌晨3时许,何卓为曾报称不适,但救护车到场后,何卓为拒绝救护服务。黄称没有记录,也不记得交岗时有否获告知此事。
辩方又问到,为何黄没有要求何卓为拉开上衣、以检查其胸口。黄称不需要,认为已经给予何卓为机会讲出疼痛的原因,「无一个好强嘅理由,叫佢拿高件衫畀我睇」,又指「(何卓为)话痛完全系佢个人嘅表达」。
另外,辩方今续盘问案发时青衣警署值日官、警署警长蔡伟明时,提到根据记录,2020年3月8日3时20分,何卓为拒绝救护车服务,问蔡会否记得当时何卓为身处的位置。蔡称不记得,也没有相关记录;蔡也不记得,直至同日凌晨4时10分、何卓为身处甚么位置,记录上也没有显示何卓为是否被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带走调查,但蔡称如果被带离青衣警署,电脑系统会有记录。
辩方续问到,如果何卓为被带去进行录影会面,记录会否反映。蔡称手头上的记录没有,又称「一般情况下,可以做(记录),可以唔做」。蔡亦指,如果被捕人士被交还报案室看管后,再次被带走调查时作出记录,但如果调查人员拘捕被捕人士及带来警署见值日官后,一直没有交给报案室,调查人员带被捕人士到警署范围内其他位置,均不会有提取记录。
警长称有确保警员向何解释羁留权利
现驻国安处、案发时驻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长刘永旭供称,自己案发时有份参与拘捕何卓为的行动,其主要职责是拘捕工作的督导,并于2020年3月8日晚上10时45分于玛嘉烈医院向何卓为进行起诉。
辩方盘问时,刘同意就3月8日凌晨12时半至1时许、何卓为被带到青衣警署后,他没有作出相关记录,称有关拘捕工作过程由其他队员作记录;辩方问到刘当时身处位置,刘称自己在青衣警署内,称小队带何卓为见值日官后,安排了警员梁家俊向何卓为发出羁留人士通知书,「我身为督导人员角色,不定时监察返同事有无根据返我哋警务守则去处理呢项行动」,另协助主管、警署警长林伟亮向指挥中心报告工作进度。
刘供称,当时自己有确保梁向何卓为解释羁留人士权利,并指「每个警务人员接受过训练,都知道要咁做」,他亦非首次与梁一起工作,过往合作时,已清晰向梁解释「一定要咁做」,而这次行动中亦指示梁根据程序向何卓为解释其权利。
接见室内无逼何交出3部手机密码
辩方追问,除了口头指示,刘如何确保梁跟从指示。刘称自己曾进入接见室,确认梁有根据程序行动才离开;刘同意自己只逗留了10数秒,并解释「一般所有警务人员都了解呢个程序,咁我身为督导人员,亦无需要全程监察住」。
刘确认,警方拘捕何卓为后,在他身上搜出3部手机,而警方当时没有相关搜查令,故须何卓为同意检视手机及提供密码。辩方指,所以警方曾在接见室内逼何卓为交出密码。刘不同意,又指同事早前已把3部手机放入防信号干扰袋,「唔会畀佢引爆到炸弹,咁系解除咗佢呢个威胁之后,我认为无逼切性去处理佢嘅电话」。
警方有能力撷取资料「无必要」攞密码
辩方指出,证物警员李百谦同日凌晨近1时曾记录警员记事册。刘称当时不知道此事,称「我都系不定时咁督导」,并同意李百谦没有向何卓为解释交出手机密码的后果,但认为即使何卓为没有提供密码,警方亦有能力撷取当中资料,故何卓为提供的密码「无必要性」。辩方另指,警方当时曾在接见室内殴打何卓为及逼其交出密码。刘不同意。
辩方续提到,同日凌晨近2时,有律师到达青衣警署报案室,但至2时许才成功会见何卓为。刘称,当时自己和林接见律师时,「佢讲唔出佢代表边一位被捕人士」,律师更反过来询问「系咪拉咗人」及「系乜嘢案件」,当时林以机密为由拒绝透露,并要求律师解释来报案室的目的、再安排接见;后来律师带同代表何卓为的委任书重返报案室,警方便即时安排接见。
刘同意自己没有记录上述经过,称相信林会有记录,虽然他没有看过林的记录,但当时林是案件主管,「通常有关记录都由专责同事去处理」。
没问何拒绝救护服务原因
刘确认,何卓为见律师后,表示须求诊。刘称当时何卓为独自在接见室内等待,并安排梁在门外看守,当时房门半掩,梁则在门外看着何卓为;律师则由刘和林带到公众范围。辩方指,惟后来何卓为拒绝救护服务。刘同意自己当时没有询问何卓为拒绝的原因。
辩方续指,刘在何卓为等候救护车期间,游说对方不要送院及「录左口供先」,并指会考虑给予保释,所以才毋须询问何卓为拒绝送院原因。刘不同意。
辩方另指,警方同日早上带何卓为到宏创方进行搜查,在车程途中,李百谦曾向何卓为展示「猎鹰行动」WhatsApp群组的讯息。刘不同意,称没有发生过这件事,并指其小队亦没有类似群组。陈官问到,以刘的经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在这类行动中会否使用WhatsApp群组。刘称有可能,但自己在这次行动中没有被加入任何群组。
证物警员李百谦则供称,2020年3月8日凌晨,梁在青衣港铁站拘捕及警诫何卓为后,他和梁带何卓为到港铁一间房间内,他搜查何卓为携带的两个袋子,从迷彩腰包中搜出3部手机及放进防信号干扰袋中,因当时知悉正在处理爆炸案,3部手机「有机会系一啲引爆器」或联络他人的通讯设备,故须放入防信号干扰袋、以截断外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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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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