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人指隊員共同行動證供必然相近 反駁辯方質疑
2024-12-25 00:00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高院續審。辯方盤問警長時,指警長的書面口供有段落與同事一模一樣,質疑警長「照抄」。警長同意內容有相同之處,但指隊員共同行動,在紀錄時間和事件描述上,必然會存在相同之處。辯方又質疑警方為何無將檢視閉路電視片段相關紀錄列為證物,法庭釐清該些紀錄並非法律上證據。案件周五續審。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值日官決定搜身級別
李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昨續盤問偵緝警長溫文鏡,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被捕後被帶回警署,並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除晒衫」。溫不同意,稱根據值日官當時指示,毋須脫去李的衣服搜查,而怎樣搜查是值日官的決定,「我哋唔會有任何意見」。
此外,溫與同隊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均提到「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
辯方指,溫和陳上述供詞段落一模一樣,質疑溫「完全照抄」。溫不同意,指出因為二人參與同一行動,同時亦被委派相同的任務,經歷自然會一樣,在紀錄時間和事件描述上,必然會存在相同之處,強調其紀錄是基於自身觀察和工作當時的情況所寫。
溫又解釋,他紀錄時會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寫錯咗」;溫重申因為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稱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警:睇閉路片段關鍵細節
辯方另質疑溫是否曾於不同地點長時間檢視閉路電視片段,並追問為何無將相關紀錄列為證物。溫指出,相關紀錄已詳細紀錄於記事冊內,惟該等紀錄不屬案件證據,按照規定只會保存三年。法官亦向朱大律師釐清「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溫亦詳細描繪檢視片段的方式,指重點是確認與案件相關的人物和活動,對無關聯的內容,例如金髮外國人,則不會特別留意。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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