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手機藏自拍照 曾於Telegram討論買硫磺

2025-01-24 00:00

被告何卓為於2020年3月8日凌晨約12時半被警員從青衣港鐵站押解前往青衣警署,並獲發羈留人士通知書。
被告何卓為於2020年3月8日凌晨約12時半被警員從青衣港鐵站押解前往青衣警署,並獲發羈留人士通知書。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證物警員李百謙供稱,他從首被告何卓為身上搜出3部手機後,何卓為同意提供手機密碼,並在警員記事冊簽名作實;警員在手機內發現疑似何卓為的自拍照,機主另曾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送硫磺粉相片。辯方盤問時,關注為何何卓為會見律師時有4名警員駐守門外。李表示,律師與被捕人會面警員不會在場,而4名警員當時屬同一行動小隊共同處理被捕人,因此在會面室外等候「係好合理嘅事」。案今續審。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何簽名作實同意提供手機密碼

證物警員李百謙昨供稱,其小隊於2020年3月8日凌晨約12時半從青衣港鐵站押解何卓為前往青衣警署,偵緝警員梁家俊在接見室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李百謙詢問何卓為是否同意警方檢視其身上搜出的3部手機及提供密碼,當時何卓為表示同意及明白,並在警員記事冊上親筆寫上「我願意」及簽名作實。李百謙另檢取了何卓為的兩個袋、粉紅色背包、面罩、假髮及假鬍鬚等。

凌晨約1時15分,李百謙與網罪科警長李紋龍在另一房間內檢視從何卓為身上檢取的金色iPhone,發現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機主曾以用戶「William Wallace」(控方指為何卓為)在群組發送兩張相片,分別顯示紅色膠袋和兩袋包裝上寫有硫磺粉的物體,iPhone內亦有一張戴面罩男子的自拍照,李百謙稱從其髮型、眼睛及面部輪廓,認出相中人便是何卓為。
見律師期間警員守門外屬正常程序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指李百謙在記事冊上沒有記錄自己同日凌晨12時35分至52分在幹甚麼。李百謙稱自己當時與梁在一起,當時梁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相信梁有記錄。

辯方續指,當日凌晨2時許至約3時,何卓為見律師期間,有4名警員駐守在門外。李百謙稱律師與被捕人會面警員不會在場,加上自己與3名警務人員屬同一個小隊,一起在門外等候「係好合理嘅事」,「我睇唔到有咩奇怪之處」。

辯方又質詢李沒就與何卓為進行錄影會面前的25分鐘作詳細記錄,李解釋指,該段時間僅涉及錄影會面前的準備工作,而記事冊應用作記錄與案有關及重要事項,並指「我有時候行開行埋去寫記事冊,都唔會喺個記事冊記錄」,因此未有就該段時間作詳細記錄。

另外,辯方問到就查問密碼一事,李百謙的上級有否指示他要警誡何卓為。李百謙稱這是既有的警務程序,毋須上司指示,又指「如果咁資深嘅上司發現程序有問題,會同我哋講」。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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