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引用《国安法》46条 首案不设陪审团

2021-02-1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引用「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以「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 「若审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为由,决定在首宗国安法案件在高院改为由三名指定的「国安法官」审理案件,而非高院刑事案惯常的陪审团列席审讯。消息指,有关文件没有提及会否「闭门聆讯」,但辩方律师相信届时案件应以公开聆讯。

二十三岁被告唐英杰,被控去年七月一日驾驶一辆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在湾仔冲向正执勤的警员,被控煽惑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他是首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人,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案件由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处理。

消息指,律政司在二月初通知辩方法律团队,以「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中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安危为由,提出案件不设陪审团,改由三名指定法官审讯。据悉,有关文件并没有提及会否「闭门聆讯」,但辩方律师相信届时案件应以公开聆讯。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订明,国安案件并非必须设陪审团,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特首林郑月娥昨日被追问事件时,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拒绝评论。她重申,政府所有事都依法办事,如果国安法里没有适用条文,当局甚么行动也不可以采取。被问到会否给予公众观感是政府不相信陪审团制度,继而动摇市民对法治信心。林郑强调,香港被授权执行国家安全的法例,由香港警方调查案件,律政司负责起诉,并交由法庭独立审判,已代表对「一国两制」及香港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本身是律师的民建联周浩鼎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不对细节作评论,亦未知道是否如此安排。但他说,若纯粹就法律观点来看,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指出,律政司司长可以提出基于保护国家机密,涉外元素或保护陪审员等考虑因素,案件可以在没有陪审团之下进行审讯。

法新社周一报道有关事件,指唐英杰的法律团队正在考虑下一步行动,有消息人士透露唯一可能的对抗方式是申请司法覆核。法新社表示,这次不设陪审团的先例,令人忧虑内地司法制度会引入香港,因内地刑事法庭也是没有陪审团,几乎逢告必入罪。

该报道特别提及,香港在过去一百七十六年来根据普通法,案件皆设有陪审团制度,最高法院的陪审团通常有七至九名陪审员,法官的角色只是处理法律争议,引导陪审团作事实裁决,律政司曾形容这是香港司法系统的「最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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