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受托人派2代表任华懋董事

2024-02-06 00:00

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生前照片。
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生前照片。

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于16年前离世,她生前立遗嘱将逾1400亿港元遗产拨归慈善用途,惟管理方案仍未落实。法庭裁定律政司及遗产管理人合作制订管理方案,双方昨于高等法院讨论有关方案。继早前律政司提出创立慈善信托,并由「遗产受托人」管理及「遗产监管机构」监管,遗产管理人昨建议遗产受托人理事出任华懋集团相关公司董事,以达到维护及扩大「华懋集团」的目标;上诉庭法官鲍晏明最终裁定遗产受托人须派两名代表出任华懋集团董事,但毋须由理事本人出任,理由则押后颁布。
作为「公众利益及慈善事业守护者」的律政司一方,早前提出创立「龚如心王德辉慈善信托」,分两层架构,遗产受托人将有9名理事会成员,负责处理慈善信托日常营运;遗产监管机构有不少于3名但不多于6名的成员,负责监管遗产受托人。

遗产管理人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余指出遗产受托人理事中,应有两人出任华懋集团董事相关公司董事,以接收华懋集团及慈善信托两边的最新情况。对于律政司一方指难以寻获适合人选,余认为不应因为困难而否定方案,而且律政司一方的忧虑亦没有证据基础。

余续指出,现时草拟的遗产管理方案中,分成遗产受托人及遗产监管机构的两层架构,遗产受托人理事出任华懋相关公司董事,可有助掌握华懋资讯,以实践维护华懋的功能;根据龚如心遗嘱,慈善基金须维护及扩大华懋集团。
官指毋须理事本人出任

律政司代表资深大律师何沛谦陈词时,指相关方案条款偏向于原则性,认为不须太过硬性,并质疑有关做法属参与日常运作,而遗产受托人理事即使不出任董事,亦可履行其责任,提议理事可派代表出任。惟余指如果双方之间由中间人联系,资讯接收上会存在延误。

法官鲍晏明最终下令,在「龚如心王德辉慈善信托」成立之际,遗产受托人须派两名代表出任华懋相关公司董事,其后视乎情况可变更,而两名代表毋须为受托人理事本人,即可以委任他人;相关裁断判词则押后颁布。

龚如心于2007年4月去世,遗嘱订明遗产拨归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作慈善用途及创立「中国诺贝尔奖」。

惟法庭早前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未能满足「财政稳健」的条件,不合资格出任遗产受托人。

案件编号:HCMP 8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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