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员重申以步姿 眼眉和衣著辨认被告李嘉滨 而非单靠对方眼镜
2024-12-23 11:05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22日审讯。辩方续盘问侦缉警员,指警员在警署内以被告李嘉滨的女友安危威胁、逼使其作出招认。警员否认。辩方又指,警员称在闭路电视中认出李嘉滨,但却对李戴着黑框眼镜这点避而不谈,是因为不想让法庭和陪审团知道,他是凭眼镜去辨认身份。警员不同意,重申自己透过其步姿、「呈V字型眼眉」和衣着去认出李嘉滨。
被告李嘉滨代表大律师朱宝田今续盘问侦缉警员温文镜。辩方指,温在李嘉滨被捕及带到旺角警署后,曾在接见室内与警长陈国威以李嘉滨女友的安危作威胁,逼使李嘉滨招认及配合他们进行警诫录影会面。温否认。
辩方指被告衣着「行出街比比皆是」
辩方续指,温早前供称在明爱医院闭路电视片段认出李嘉滨,但温却对片中人戴着黑色粗框眼镜这点避而不谈。温称自己没有避而不谈,但这点并非他辨认李嘉滨的根据。辩方指,片中男子看上来20多岁、中等身材及戴黑色粗框眼镜,其衣着「行出街比比皆是」。温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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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承认无受认人训练 重申有15年调查经验
辩方亦指,片中人当时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温根本无法看到「呈V字」。温不同意。辩方又指,步姿并非客观准确的辨认方式。温不同意,但确认会受到地形影响,又承认自己没有接受认人的训练,但重申「我有15年嘅调查经验」。
辩方其后提到警方2020年3月8日带李嘉滨去梅芳街某大厦1A室搜查,问到警方当时目的是否执行搜查令,而搜查令上的地址是1A室,而非其他单位。温同意。辩方另问到,进入大厦大闸须否密码。温称是并非大闸,而是推玻璃门进入,但没有印象该玻璃门有否上锁。
辩方质疑警担心「入错屋爆错门」逼李嘉滨撞密码
辩方指,李嘉滨到达1A室门外时,曾表示已经搬走,及不知道密码。温不同意,又称有尝试过使李嘉滨身上检取的锁匙开门,但不成功。辩方续指,当时警方在门口停留逾40分钟,都不采取其他方法,是因为担心「入错屋、爆错门」 所以逼李嘉滨「撞密码」,即使最终「入错屋」,责任亦在李嘉滨身上。温不同意。
辩方续指,警方入屋后,在衣柜中搜出内有12把鱼生刀的黑色袋;衣柜内有一个杏色夹万,问温有否打开检查。温称不记得,但如果发现夹万,而李嘉滨不愿意打开,「会执行搜查令权力,爆开佢」,但温没有执行此权力的印象,也不记得有否查问李嘉滨、或搜查夹万。
警员:搜查令赋予权力 爆错门我哋都唔会孭镬
辩方追问,难道温不担心夹万内有与案相关证物。温称,如果需要检查夹万内的物品,而被捕人不提供密码,他会检取夹万或「爆开佢」,而事实上他当时没有这样做,「相信当其时应该系无特别物品系入面」,又称这是基于「工作习惯」。
辩方又指,其实温当时担心万一李嘉滨真的并非居于1A室,「你哋爆埋个夹万,就要孭镬」。温不同意,「因为搜查令赋予我哋权力,爆错门,我哋都唔会孭镬」。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警方检手机后无即时启动飞行模式 辩方质疑利用时间干扰证物
警方后来带李嘉滨到宏创方进行调查。辩方问到,在宏创方调查期间,李嘉滨曾要求上洗手间,而警方陈国威陪同李嘉滨进入厕所内,这安排并非必要。温称「我认为呢个安排先系最必要嘅,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话,被告人有可能会做出啲伤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辩方则指,温的说法属虚构,此安排唯一目的是令李嘉滨觉得自己上洗手间的私人空间亦被剥夺,「佢完全无say」。温不同意。
辩方另质疑,温为何没有在检取李嘉滨身上两部手机后,即时启动飞行模式及封存在证物袋、及送到网罪科检验,根本毋须自己拍摄两部手机。温解释,因为他拍摄的相片可以用在稍后的录影会面当中,而网罪科撷取资料须时,若然未能成功撷取资料,网罪科也不会进行拍摄工作。辩方进一步指,温是用拍摄这说法去「合理化」自己迟迟没有启动飞行模式,利用这段时间去干扰证物。温否认。
辩方又提到,3月8日晚上10时许,警方曾带李嘉滨到他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厦2C室搜查,进入单位后,温曾经从自己背囊内取出物品及放进单位内的一个胶袋,而该胶袋内原本只有一张收据。温不同意,亦否认在回到警署后,曾要求李嘉滨承认2C室内的胶袋有爆炸品及是李嘉滨从大角咀带回单位内。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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