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 警员称拘捕被告李嘉滨后依值日官指示搜身 不同意辩方指进行「脱衣搜身」
2024-12-24 11:02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24日)于高等法院踏入第23日审讯。辩方盘问侦缉警员时,问到警方当时有否对被告李嘉滨进行「strip search(脱衣搜身)」。警员否认,又称搜身是根据警署值日官决定,「我哋唔会有任何意见」。辩方又指警员的书面口供有段落与同队警长一模一样,质疑警员「照抄」。警员否认「照抄」,但承认内容有相同之处。周五续审。
代表被告李嘉滨的大律师朱宝田今续盘问侦缉警员温文镜,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被捕后被带回警署,并指警方当时对李进行「strip search(脱衣搜身)」,要李「剥光猪、除晒衫」。温不同意,称根据警署值日官当时指示,毋须脱去李的衣服搜查。不过,温同意在搜身期间,值日官不会在场,但称这是正常情况,而怎样搜查是值日官的决定,「我哋唔会有任何意见」。
辩方续向温指出,同日凌晨2时许,警方在录影会面室内进行拆封新光碟等准备工作,期间警长陈国威警告李嘉滨「唔好转头话要律师陪同」或报称不适,「玩嘢嘅,蚀底系你」。温不同意。
李关注女友是否可获保释
辩方又称,进行首次录影会面后,警长向李嘉滨称「你唔好学何卓为、张家俊咁麻烦,要我哋出手」,李回应「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讲下我女友情况」,警长查看手机后称「你条女而家系北角警署,无穿无烂」,李便说「你想我哋配合你,无问题,但起码我条女要担保到」,警长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虽然告唔告系律政司嘅事,但调查方向系我哋话事。」温不同意。
辩方指出,温与警长陈国威的书面供词中有一个段落一模一样,并向陪审团展示相关段落,「同日23:11时(时间),我与侦缉警长张伟华、侦缉警员11583和侦缉警员11632押解被捕人到达中区警署,并带到录影接见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时(时间),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辩方质疑供词有段落「照抄」
温解释,因为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调查时,他会记录时间并告知陈警长,「所以你见到会系相同」。温又称,他记录时会采用第三人称,即会把自己写作「侦缉警员11632」,相信自己准备书面供词时「写错左」,忘记把「侦缉警员11632」改成「我」;至于段落中为何遗漏写上警长陈国威,温称可能当时「无留意」。
辩方续质疑,两人供词相关段落一模一样,是因为温「完全照抄」。温称「我见到系相同」,但不同意是「照抄」。
辩方又引用警长书面供词提到「侦缉警员11632在旺角警署录影接见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样本」;温的书面供词则指「侦缉警员11632在旺角警署录影接见室(MK001)向被捕人讲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样本」。
温重申,自己忘记改写第三人称,「我记得嘅,我就会转,呢度系忘记左转」,又称两人写法其实不同。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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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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