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罪科憑專業取證 手機密碼非必要元素
2025-01-25 00:00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高級警員供稱,其隊伍於2020年3月採取行動拘捕首被告何卓為,而他在拘捕行動中負責協助同事記錄時間和處理文件等。高級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時,被質疑是否在其警員記事冊「選擇性」作記錄;他解釋,他本人處理的程序才會記錄在記事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高級警員黃維傑供稱,於2020年3月7日至8日隨隊參與拘捕何卓為的行動,負責登記時間及協助同事。
辯方展示錯誤小隊工作記錄
黃供稱,當日凌晨12時半至2時46分,他在1號接見室內記錄早前行動的工作流程,未有留意其他隊員當時的工作;凌晨2時46分至3時7分及約凌晨3時半,何卓為兩度單獨見律師,黃在1號接見室門外把守;其後黃協助處理文件,故不知道何卓為被帶去進行錄影會面;至同日早上8時後,隊伍曾集合討論早前處理的工作。
黃補充指,他會整合每位隊員在行動中的工作流程,再與隊員開會核正報告內容。辯方展示一份調查報告,指該報告未有記錄如黃所述的小隊工作流程。黃在庭上細閱後,指出該報告屬另一小隊的記錄,必然沒有黃所屬小隊的工作記錄。
網罪科警長李紋龍供稱,3月8日凌晨1時許,他從警員李百謙處接收3部何卓為的手機,並依對方要求保存當中的Telegram訊息;李紋龍對當中的金色iPhone拍攝了共136張相片及燒錄光碟,另一部涉案黑色iPhone沒有特別發現,餘下的銀色三星手機則未能啟動,及至凌晨3時許,李紋龍把3部電話交還李百謙。
辯方盤問下,李紋龍稱凌晨1時許在1號接見室內接收3部電話;他未幾便進入另一房間,獨自在內拍攝手機及燒錄光碟,並於近早上6時把光碟交給李百謙。
警用程式能檢視已删除資料
網罪科警員覃道供稱,他於同年3月9日處理何卓為的金色和黑色iPhone,用軟件擷取當中資料,及後由警長溫文鏡揀選與調查有關的資料和燒錄進光碟內。
辯方盤問指,除非有密碼,否則以當時法證技術,警方無法透過軟件Cellebrite擷取兩部電話內的資料。覃不同意,指警方使用的程式具備破解不同型號手提電話及不同版本作業系統的能力。雖然何提供密碼可以加快解鎖過程,但並非擷取資料的必要元素。
辯方又質疑警方有否特意深究電話的暫存資料庫。覃指出,Cellebrite程式會自動分析第三方軟件,即使已刪除的訊息在用戶層面消失,但仍可能保留於系統或暫存資料庫之中,可透過程式檢視相關數據,協助案件調查。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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