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不可接受无理制裁香港法官

2023-05-25 00:00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简称「CECC」)日前发表报告,促请美国政府考虑制裁本港29名「相信有处理国安案件」的各级法院法官,以回应他们对香港民主自由的侵蚀。制裁名单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霍兆刚、林文瀚、李义、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和司徒敬。高院方面涉及13位法官,其馀10位是下级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罗德泉、苏惠德和陈广池等。制裁的法律基础分别来自《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香港自治法》。

《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法案要求美国各部门需按时评估香港政治发展,是否仍然维持美国对香港的独特待遇。国务卿要每年颁发香港自治权证明,以证明可以根据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保留对香港的特殊待遇。总统要针对有份攻击香港基本自由之人、因行使国际公认权利而引渡到中国大陆的同谋等,如身处美国境内会遭到拘留或者审判,被冻结其美国资产并拒绝有关人士入境。

《香港自治法案》则授权针对与香港有关的某些个人、实体及金融机构实施经济制裁及旅行禁令。其中提及自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以来的香港政制发展。第5、6及7条概述了制裁措施。对于外国人士,第6(b)条授权美国总统禁止或限制在有关报告中被点名的外国人士拥有权益的、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任何财产的交易。此外,被制裁的个人将受到美国旅行禁令。

对于外国金融机构,第7(b)条授权了一个包含10项的制裁措施,包括:(1)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向其放贷;(2)禁止担任美国政府债务的一级交易商;(3)禁止担任美国政府资金的储存库;(4)限制外汇交易;(5)限制银行类交易;(6)禁止或限制在美国法律管辖下的财产交易;(7)限制从美国向该外国金融机构出口美国商品、科技或服务。(8)对美国人投资于该外国金融机构的债务或股权的限制;(9)对公司高级管理人、负责人或大股东的美国旅行禁令;及(10)根据第6(b)条对该外国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作出制裁。
两条法例的影响

虽然这两条法例是美国的本土法例,理论上香港不会受到影响,但是一旦实施,对受制裁人员却产生非常大的不便。因为受制裁人员不可以用银行户口、不可以入境美国、其美国资产受到冻结等。最重要的是对香港的司法声誉造成影响。

在香港,法官与司法人员是独立的,且不受干预地行使司法权力。美国政客经常主张司法独立,却轻易地、无事实根据地要求制裁香港法官,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自打嘴巴。此等卑鄙行为,目的明显是针对中国,抑制中国崛起,完全不可接受,恳请美国政府三思。
麦庆欢
大律师
民主思路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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